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定政办发[201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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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农业局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市农业局二0一0年五月)
为了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落实国家和省上各项扶持政策,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渠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有效途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较快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35个,发展会员2.5万人,带动农户9.5万户。但整体上仍属于起步阶段,存在发展层次不高,经营水平低下,内部管理松散,辐射带动力不强等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协调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二、坚持原则,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今后,我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马铃薯、中药材、畜草、蔬菜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依托,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的原则。坚持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二是坚持以农民成员为主体的原则。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以农民为合作社的真正主人,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三是坚持民主和自愿的原则。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决不能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四是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的原则。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努力扩大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增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五是坚持盈余返还的原则。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三、强化措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力度,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对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培训,每2年轮训一次,努力建设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专业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每3年轮训一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二)围绕产业兴办。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紧紧围绕全省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开展劳动、资本、技术和销售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通过几年努力,使各县区的优势产业领域都能够发展一批规范化的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入社,合作社收购的优势农产品所占份额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规范运行机制。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治理结构、民主管理、股金设置、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等运行制度,逐步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技术和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服务,统一产品、基地的认证认定服务,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服务,逐步规范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增强自我发展活力。
(四)开展抓点示范。各级政府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抓点示范工作,建立市、县区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五)多方筹集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采取入股、吸收会费、有偿服务等手段筹措发展资金,逐步壮大经济实力,着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四、落实政策,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县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调查研究、重点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等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项目和资金扶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等方面,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各级发改、扶贫等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建立审查制度,简化登记程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前辅导服务和审查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要按照注册登记要求,重点围绕成员身份和农民比例确认、出资清册和章程制定、组织机构设立,以及民主监督管理、财务会计和盈余分配等制度制定,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主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备登记申请书、设立大会纪要、章程、身份证明和住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确保申请材料合法、规范、完整。认真审查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资料,做好登记备案,对初审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工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对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好解释,取得申请人的理解。不经农经部门审查,或者农经部门没有出具审查意见的,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各级工商部门要坚持既促进发展又适度规范,既依法登记又程序简化的原则,为市场输送合格的经营主体。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同时,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开展广告宣传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三)做好人才保障,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之一,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
(四)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落实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由之路。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并将其作为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措施的落实、示范单位的扶持培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工商、发改、扶贫、人事、地税、质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县区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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