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南州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甘南州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甘南州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甘南州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统筹推进我州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促进全州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州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能够基本满足全州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稳定传统优势产业贸易,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逐步扩大,打造具有甘南特色的品牌和产品,争取健康服务业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的同时,鼓励社会办医,扶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医保定点机构申请核批制度,对具备同等医疗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科研课题申报等方面与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权利。强化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管理,重点加强医疗质量的监管,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水平、扩大规模,积极申请省级三甲医院托管有一定服务能力的企业或公立医院。加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推行力度。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要成立营养科和康复科。鼓励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组织开办公益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性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
持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切实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服务理念,推动建立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制度。加强专科护士培训力度,重点在重症监护、急诊急救、血液透析等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培养一批临床专业化护理骨干。强化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管理,完善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提高护理质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单独设置或与医疗机构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相应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确保其执业范围与服务能力相适应。扶持综合医院建设老年病科,加强老年医学、康复医学、老年护理、中医理疗等相关专业建设。加强护理院建设,在县以上设立护理院开展老年人养护服务。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养护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开通预收就诊绿色通道,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卫生、民政、人社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开展以下岗职工、待岗人员等为对象的社区养老护理员培训,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
(三)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扩大人群覆盖面。做好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推介与施行。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
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四)全面发展中藏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提升中藏医健康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基层中(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健全基层中(藏)医药服务网络,力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具备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藏)医药专(学)科及农村医疗机构中(藏)医药特色重点专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中(藏)医护理、中(藏)医预防保健服务、中(藏)医保健技术科研、中(藏)医药文化科普宣传等工作。
加快藏药产业发展。充分利用我州在中藏药材种植方面的自然资源优势,积极指导药农开展中藏药材种植工作,并与退耕怀林、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全州中藏药材生产规模。鼓励企业和种植大户自建基地,培育中藏药材种植专业化合作组织,促进中藏药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结合自身实力,支持制药企业改造升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研究开发中藏药系列产品。鼓励企业依托中藏药材资源积极发展药膳食品、保健品、日化用品等相关产业,将已推广使用的院内制剂研发成新药,不断提高中藏药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和水平。
(五)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积极推进医疗保健产业发展。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为社会提供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的医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健康管理公司,对居民开展健康体检、咨询、指导和家庭健康签约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毛发移植、足疗、脐疗、医学美容等相关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不同人员的医疗保健需求。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创建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积极开展妇女保健工作,促进女性身心健康。着力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按照省上试点要求开展儿童早期教育和儿童眼保健工作。
发展全民体育健身。进一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基层多功能群众健身设施建设,到2020年,80%以上的县市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7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大力支持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全面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健身服务网络。推动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以及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创新体育健身方式,着力培养体育健身教练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积极指导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促进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相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相融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扶持大众化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
大力发展中藏医药生态养生保健旅游产业。以发展中藏医药生态养生经济、弘扬中藏医药生态养生文化为重点,打造集名贵中藏药材种植、藏式风情生态休闲旅游为一体的中藏医药养生观赏基地;把中藏医药养生和旅游项目相结合,结合旅游观光休闲活动,开发一批有中藏医药养生保健价值、有地方特色的保健旅游商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突出中藏医药特色,体现健康主题,扶持社会资本举办集休闲保健养生、民俗文化演艺、特色餐饮为一体的乡村旅游农庄或园区。
大力发展中藏医药文化产业。挖掘整理藏医药优秀文化的古籍文献,打造并形成甘南地域特色的藏医药文化品牌。做好藏医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在大中小学开展中藏医药知识宣传教育,弘扬中藏医药文化,推广普及中藏医药知识。
(六)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加快健康保健产品的研发和营销。进一步加大政策和经费支持力度,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保健产品生产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科技自主创新力度,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研发效优、安全、附加值高的保健产品,加强宣传促销、营销服务,强化产品品牌意识,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
积极推广发展药膳产业。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餐饮服务单位加强药膳推广应用,推动药膳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广和应用一批针对当地常见病、多发病的药膳配方。进一步加大养生知识和药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接受药膳。
围绕养殖业安全发展相关草产业。积极推进草产业发展,加快优良牧草生产基地建设,加大草产品生产加工,增强优质饲草供给,促进草食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加强中草药在养殖业中的推广应用,指导养殖户(企业)合理利用中草药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减少养殖过程中化学物质、激素等的使用,有效降低畜禽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
扶持发展药菜两用蔬菜产业。各县市在确定当地主导蔬菜产业和产品发展方向时,优先将具有药用价值蔬菜种植纳入蔬菜产业发展规划,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逐步建立以业主投资为主体、社会融资为补充、政府适当扶持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发展药用价值蔬菜产业。
(七)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整合扶贫、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劳务输出项目、医学培训和教育资源,组织各级卫生学校和中医学校对“两后生”(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贫困家庭富裕劳动力)和中专毕业未就业者进行实用技能培训,培养一批保健刮痧师、中医灸疗师、罐疗师、砭疗师、推拿师、药膳师、康复师、家庭护理师、护工、中药调剂员等,经过职业技能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逐步规范中医药社会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中医药保健服务市场需求。加快月嫂、育婴师(员)等健康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并完善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和监管制度,规范培训体系,通过实施技能培训,提高健康从业人员就业能力。
促进人才流动。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务人员社会化管理,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加强养老机构人员培训,养老机构从事护理服务相关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须经健康知识和中医适宜技术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各养老机构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有条件的还可配备中医理疗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医学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公立养老服务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要重点引进具有医师资格、护士资格等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及职称评审政策。
(八)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
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制定相关信息数据标准,加强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尽快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的共享。进一步简化就医流程,方便群众就医。宣传及引导公众拨打“12320”卫生服务热线进行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加快州、县市“120调度指挥系统”、“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会诊系统项目”和“妇幼远程会诊网络”建设步伐,努力实现全覆盖。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化建设。逐步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推进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的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和完善服务承诺,加快诚信与自律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完善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四、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进一步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用地,政府依法采取划拨或土地置换等方式保证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引入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探索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模式。
(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逐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支出,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纠正歧视性价格。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可持续增长。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积极支持并按照有关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执行与相同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补偿政策。着力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研究制定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政策。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推动制定、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加强健康知识的科普宣传,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健康理念,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通过广泛宣传和典型报道,不断提升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
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把健康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各负其责,结合实际研究制订配套实施办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促进全州经济稳定增长。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州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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