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嘉政发〔2016〕18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政发〔2016〕18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市贫困残疾人面临的困难,促进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0〕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帮扶基金由市财政局每年分别按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收入部分的10%的比例进行提取。基金的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帮扶基金使用。
第三条市残联设立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专户,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管理和使用帮扶基金。
第四条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实行收支预算管理,由市残联根据全市贫困残疾人帮扶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上年度收入基数,每一年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支出预算安排意见,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照帮扶项目和帮扶补助额度进行支出。
第五条帮扶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和支持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备、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高中以上(含高中)阶段教育、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市政府年度惠民实事项目、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和重大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补助。
第六条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残联具体负责,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市残联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帮扶基金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支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做到账务齐全,支出合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贫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市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贫困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
第九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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