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进行摸底排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6〕24号
颁布日期:2016-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政办发〔2016〕24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进行摸底排查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区内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生产、仓储企业进行排查摸底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6〕2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进行摸底排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全面查清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现状,获取准确的基础信息;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整合各行业和权属单位的信息数据,建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信息管理档案和动态管理更新机制,为下一步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搬迁改造和城市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信息支持。

二、排查范围

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区(《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类代码为:111、112、121、122及123的区域)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及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

三、排查内容

企业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生产(储存)的主要危险化学品、产量(存量),涉及的主要工艺、生产装置情况,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及等级,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主要危险因素及存在的风险,涉及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与周边构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周边主要构建筑物及人员分布情况,最近的应急救援机构情况等内容(详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排查摸底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雄关区、镜铁区、长城区、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参加,确保按时圆满完成排查摸底工作。

(二)本次排查要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详细填写相关信息,切实做到信息准确、可靠,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档案,市安监局汇总整理,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于2016年3月底前将《全市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摸底排查汇总表》(附件1)和《全市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区内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生产、仓储企业排查摸底表》报市安监局管理科。

(三)在排查过程中,对发现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对发现的非法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从严处理。

(四)排查时间为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25日,各参加排查单位抽调3人,抽调人员名单于2016年3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

附件:1.嘉峪关市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摸底排查汇总表

2.嘉峪关市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摸底排查表

http://www.gsjyg.cn/jsp/zwgk/browser/content.jsp?id=4544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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