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23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甘政办〔2009〕10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施工图审查备案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第六条市墙改办根据征收标准填写一般缴款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七条专项基金清算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砌体完工抹灰前,携带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专项基金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填写《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见附件1),向市墙改办申请现场验收。
(二)市墙改办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验收核实,填写《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并签署意见。
(三)市墙改办验收核实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予以返退专项基金的部分,应向建设单位开具《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见附件2)。不予核退的部分,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见附件3)。
(四)对经市建设局备案变更设计扩大面积,预缴专项基金不足或未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补缴后方可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五)在完成对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验收后5日内,市墙改办向市财政局申请应返退的专项基金;市财政局于收到返退申请10日内,依据市墙改办审核后的相关资料和开具的《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将返退的专项基金直接拨付建设单位。
第八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6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85%返退专项基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一)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60%以下的;
(二)使用的墙体材料未列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
(三)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逾期不向市墙改办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第十条建设单位凭缴款回单联作为预缴纳专项基金的证明,财务核算上作往来款处理,待收到返退的专项基金时冲减专项基金挂账款项,对按规定未核退的部分,凭市墙改办开具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作转账处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由市墙改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墙改办委托其它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市财政局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缴入市级国库的专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用后,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5%上缴市级国库,列入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下核算。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市财政局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市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须的经费,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财务资金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墙改办在上年度末,按照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的专项基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市墙改办使用专项基金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科技开发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市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市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市墙改办审核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墙改办出具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后,按照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
第二十一条市墙改办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汇总并填报《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报表》(见附件4),报送市财政局和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市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扩大专项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越权批准减免专项基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的;
(五)专项基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仍在预算外循环的;
(六)不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专项基金的。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附件:1.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
2.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
3.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
4.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报表
附件:
嘉政办发(2015)23号-附件4
http://www.gsjyg.cn/jsp/zwgk/upload/1350281073.xls
嘉政办发(2015)23号-附件2
http://www.gsjyg.cn/jsp/zwgk/upload/1348434031.xls
嘉政办发(2015)23号-附件1
http://www.gsjyg.cn/jsp/zwgk/upload/1347510510.xls
嘉政办发(2015)23号-附件3
http://www.gsjyg.cn/jsp/zwgk/upload/134935755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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