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金融奖励基金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金融奖励基金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金融奖励基金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金融奖励基金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嘉峪关市金融奖励基金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鼓励我市金融机构积极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改善金融环境,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实现金融业做大做强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双赢目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8〕77号)、《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金融奖励基金来源
金融奖励基金由市工信委调研后提出计划,市财政每年从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100万元,用于奖励对支持我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
二、考核奖励对象
考核奖励对象包括我市各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和银监局。
三、考核内容
(一)贷款增长幅度。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对我市各种所有
制经济主体贷款投放增长幅度。
(二)贷款净增加额。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对我市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新增的贷款额。
(三)贷款投入幅度、增加额。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对中小微型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贷款增长幅度和贷款净增加额。
(四)贷款企业新增户数。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对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业贷款新增户数。
(五)重点项目信贷投入。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的数额。
四、考核奖励指标
(一)贷款增长幅度指标。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末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同期增长20%,得基础分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5分;增长率达不到20%的减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从基础分中减1分,最多减15分。
(二)贷款净增加额指标。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末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度5000万元的,得基础分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5分;每减少2000万元,从基础分中减1分,最多减15分。
(三)中小微型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贷款投放指标。
1.贷款增长幅度指标。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末对中小微型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同期增长25%,得基础分1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增长率达不到25%的减分,每下降2个百分点,从基础分中减1分,最多减10分。
2.贷款净增加额指标。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末对中小微型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度同期3000万元,得基础分1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每减少1000万元,从基础分中减1分,最多减10分。
(四)贷款企业新增户数指标。
1.企业户数净增加额指标。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末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度同期10家的,得基础分1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户,加0.5分,最高加10分;每减少1户,从基础分中减0.5分,最多减10分。
2.企业户数增长幅度指标。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末贷款企业户数比上年度同期增长10%的,得基础分1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增长率达不到10%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从基础分中减1分,最多减10分。
(五)重点项目信贷投入指标。对市政府确定的当年或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每投放3000万元贷款的,得1分,最高分10分。
五、考核奖励办法
(一)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考核奖励办法
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政策,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能且其分管的金融机构未发生重大金融安全事件,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及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分别授予“助推经济发展奖”,奖金总额为20万元。
(二)对各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的考核奖励办法
对各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考核其贷款增长幅度、贷款净增加额、对中小微型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贷款投放量、贷款企业新增户数、重点项目信贷投入五项指标,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授予“支持全市经济发展贡献奖”。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综合评分,设一等奖1名,奖金为20万;二等奖2名,奖金各15万;三等奖3名,奖金各10万。
(三)表彰奖励的期限及方式
考核奖励每年一次,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表彰奖励文件抄送各接受表彰奖励银行的上级银行。
六、考核奖励组织工作
成立以分管市长任组长的嘉峪关市金融奖励基金考核领导小组,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
各金融机构根据本暂行办法,在次年元月份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得到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认可后于2月底前将相关考核资料报送市工信委,市工信委与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监局充分协商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初评,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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