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0〕2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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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200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发放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市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普通高中教育,根据《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教〔2010〕5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资助、社会互助、部门配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低标准起步,高质量运作,规范化、制度化救助的原则;
3.坚持统一救助范围、统一审批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管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1.属我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户家庭中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2.市福利院及散居代养的城乡普通高中在校孤儿;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个别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灾祸造成家庭特困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4.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其他有关政策明确规定,需给予特殊救助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三、救助办法
本助学金采取每年申请一次,发放一次的办法。凡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后,经所在居(村)委会、街道(镇)和就读学校分别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民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由教育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教育部门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
五、经费来源
1.省财政和市财政列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资金;
2.特困学生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4.接收社会捐助等。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附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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