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酒政办发〔2010〕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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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183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近年来,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执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也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在公文报送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甘政发〔2007〕62号)的规定制发公文,公文各要素标识不规范;二是主送市政府的公文不按正常渠道报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有的多头分送,造成多头批办;三是请示、报告文种不分,报告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公文一文多事情况较多;四是随意强调紧急程度,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即行办文;五是代拟文稿公文体式不规范,文稿质量偏低;六是请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一些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或将职能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上交市政府,造成工作推诿扯皮,工作脱节;七是部门所属单位直接向市政府报文,存在越级报文现象;八是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和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4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要求,采用准确的公文种类和规范的公文格式。报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报送公文时提供书面说明。
二、上报市政府的公文要切实提高质量,内容简明扼要、准确无误、表述清楚,格式规范、文字清楚、装订整齐。请示、意见、报告均要一式5份,如有附件,附件必须完整,与主体份数相同并尽可能装订在一起。对不符合行文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可作退文处理。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按正常渠道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公文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四、需市政府审核、批准、协调、决策事项的公文,要以主送市政府形式行文。请示件应一事一报,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报告、意见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公文后一并上报。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中不得涉及机构、编制等事项,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应专题向市编委办报告。需向市政府请示或需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的事项,不得以转报基层或下属单位请示的方式行文。
五、各部门、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沟通、协商,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如确有需要向市政府请求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遇有紧急情况确需直接向市政府请求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六、对市政府办公室在受理请示、意见、报告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意见或要求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办理的事项,各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批办公文后,要认真研究,尽快办理,按具体的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明确意见或办理结果,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时限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催办落实工作制度》规定的时限为准,超过规定时限未能报送结果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并抓紧办理。
七、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充足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市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联系,注明时限要求,抓紧办理,尽快报送。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报送的电报,应确属紧急情况和工作需要。
八、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公文首页上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市政府办公室未公开或未批准公开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均视同为密件。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通过复印、传真、扫描、拍照、外借、上网等方式或途径扩散。办理过程中,确需印送所属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可采用“批示抄清”的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退文处理,并视情况进行通报。
附:《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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