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监测点位PM10浓度超标问题有关责任人进行政纪责任追究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监测点位PM10浓度超标问题有关责任人进行政纪责任追究的决定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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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监测点位PM10浓度超标问题有关责任人进行政纪责任追究的决定
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县人民政府:
胡泉,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甘肃庆阳人,大学文化,1995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入党,2013年9月任城关区政府副区长至今。
白本弟,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甘肃榆中人,大学文化,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入党,2011年9月任皋兰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至今。
2014年9月2日23时起,兰州市城关区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PM10浓度超标,9月3日1时PM10浓度达到最高值275μg/m3(超标0.83倍),7时PM10浓度再次升高并超标。经兰州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调查,认为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监测点位PM10浓度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周边道路及工地扬尘污染。其中:
城关区政府对生物制品所监测点位周边区域的道路,按照《兰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兰政办发〔2014〕23号)规定,应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但经检查,雁西路、雁南路、606号路、609号路、大砂坪、北滨河路等路段道路扬尘污染严重;大砂坪、北滨河路等路面两侧及隔离带下方积尘清理不彻底,车辆碾压导致道路扬尘污染。
皋兰县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对国道109线旁大砂沟综合整治工程按《兰州市扬尘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六个100%”抑尘措施。9月2日皋兰县辖区内忠和镇境内国道109线未采取保洁洒水抑尘措施,导致道路交通扬尘污染严重,影响了生物制品所监测点位PM10浓度。
经审理认为,在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监测点位PM10浓度超标事件中,城关区政府、皋兰县政府未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城关区分管副区长胡泉、皋兰县分管副县长白本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三)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经2014年9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泉、白本弟行政警告处分。
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处分决定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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