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兰政发【2009】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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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3 | 失效日期:2015-03-18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规定》已经200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规定
为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落实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原行政划拨的国有经营性用地,均须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单位确系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交纳出让金的,采取租赁方式,以收取年租金的方式过渡。
二、改变原批准的行政划拨国有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实施租赁管理,收取土地年租金。
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收取年租金的方式过渡。《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四、土地年租金收取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七里河分局、西固分局、安宁区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租赁工作的摸底、调查、汇总、上报及收取工作。
五、对涉及到应缴纳年租金的单位,规划、工商、地税、监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检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年租金的收缴工作。
六、土地年租金执行标准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评价研究院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评估后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2009年租金征收标准见附表。
七、在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原批准的行政划拨国有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以经营性项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作为土地年租金的计收面积。
八、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收取一次。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
土地年租金=土地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容积率(空地出租及容积率不足1的按1计算)
九、年租金征收以自行申报为主、调查催缴为辅。
(一)属于本规定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交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租赁、联营协议等有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报、登记。
(二)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申报后进行登记,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在核定土地用途、等级、计收面积等基础上,计算土地年租金并将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三)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征收的土地年租金,直接缴入市财政。
(四)对符合条件,不主动申报交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发出催缴通知书,规定缴纳期限,到期仍不缴纳的,由各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并通知规划部门停止办理该单位建设手续,土地部门停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工作中予以协助,地税部门停止办理税务登记年检手续。其中对涉及缴纳年租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协助征收。监察部门对开展征收年租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租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五)福利性企事业单位、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等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可以按当年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50%收取。
十、红古区和永登、皋兰、榆中县土地年租金征收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十一、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从2009年8月1日执行,试用期一年。
附件:
兰州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征收土地年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土地级别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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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
17
13
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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