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政银合作优化配置财政资源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政银合作优化配置财政资源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6〕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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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政银合作优化配置财政资源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经济区、高新区管委会,驻兰各金融机构:
《兰州市加强政银合作优化配置财政资源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兰州市加强政银合作优化配置财政
资源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政银合作,鼓励在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切实改善金融服务,不断加大信贷投入,进一步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积极性,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更好发挥金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以量化结果排名为主
(二)测评结果与政府资源配置挂钩
第三条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兰州市加强政银合作优化配置财政资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主任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
(二)为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驻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年度测评;测评工作根据计算内容和计分标准,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方式进行,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年度新增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测评。
(四)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当年测评资格。
第四条测评对象
根据银行性质将测评对象分为三类:
(一)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二)国有及股份制银行及地方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银行、兰州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兰州农商银行。
(三)村镇银行:榆中浦发村镇银行、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皋兰县新华村镇银行、永登县新华村镇银行、西固金城村镇银行。
第五条测评内容及标准
(一)政策性银行以贷款投放量排名。
(二)将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地方银行(含农信社)与村镇银行分两类分别计算排名。以在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兰州市的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投放兰州市贷款余额增长率、存贷比共4项指标计算得分后排名。
排名总得分=①项指标得分×30%+②项指标得分×30%+③项指标得分×20%+④项指标得分×20%
指标
贷款余额
新增贷款额
贷款余额增长率
存贷比
占比
30%
30%
20%
20%
①贷款余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实际投放兰州市的贷款余额为排名依据;分值计算:贷款余额排名第一的银行得100分,其他银行得分:(各行贷款余额÷排名第一的银行贷款余额)×100分。
②新增贷款余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兰州市贷款余额增加额为排名依据;贷款余额增加额=当年贷款余额-去年贷款余额。分值计算:贷款余额增加额排名第一的银行得100分,其他银行得分:(各行贷款余额增加额÷排名第一的银行贷款余额增加额)×100分。
③贷款余额增长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兰州市贷款余额增长率为排名依据;贷款余额增长率=当年投放兰州市贷款余额增加额÷上年投放兰州市贷款余额×100%分值计算:贷款余额增长率排名第一的银行得100分,其他银行得分:(各行贷款余额增长率÷排名第一的银行贷款余额增长率)×100分。
④存贷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向贷款转化比率排名依据;存贷比=当年贷款余额÷当年存款余额分值计算:存贷比排名第一的银行得100分,其他银行得分:(各行存贷比÷排名第一的银行存贷比)×100分。
第六条加分及减分办法
(一)根据各驻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兰州市地方经济发展、开展金融创新、支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采取多种形式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直接融资等情况,对成效显著的可酌情给予适当加分,计入总分。
1.支持“三农”发展加分测算方法:当年银行发放的“三农”贷款增加额÷贷款余额增加额×100%,其百分比达到20%以上,根据百分比由高至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第四名及以后不加分。
2.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分测算方法:当年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增加额÷贷款余额增加额×100%,其百分比达到25%以上,根据百分比由高至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第四名及以后不加分。
3.多形式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直接融资加分测算方法:以当年银行采取贷款以外形式为兰州市重大项目建设或企业发展直接融资额度由高至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第四名及以后不加分。
4.金融创新加分测算方法:以当年银行主动破解地方经济发展中融资难问题,改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实际成效为基础,由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排出名次,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第四名及以后不加分。
(二)根据各驻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各项金融政策、防范金融风险、安全生产以及窗口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工作不力、发生问题、投诉较多的银行酌情从总分中给予减分。
第七条测评依据
(一)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贷款余额增长率、存贷比四项排名数据依据人民银行兰州市中心支行编制的《兰州市金融机构货币信贷统计月报》等统计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测算。
(二)申请加分项由申请加分的银行自行提出加分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领导小组进行测评认定。
第八条测评结果应用
(一)财政部门新开设财政专户、办理相关业务招标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分因素。
(二)财政部门对考核分值排名后三位银行在第二年度减少资金存放规模,连续两年考核分值排名后三位的银行停止现有业务。
(三)市直预算单位新开设账户时优先从排名靠前的银行中选择。
(四)财政部门对其他财政资源配置时,将考核结果作为主要参考因素。
第九条附则
(一)今后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排名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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