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招商引资项目报备认定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招商引资项目报备认定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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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招商引资项目报备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招商引资项目报备认定办法》已经2014年9月29日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日
兰州市招商引资项目报备认定办法
为规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报备、认定行为,科学、准确地反映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各单位、部门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认定
(一)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各县区、园区、产业组、招商小组及个人通过招商引资行为,引荐市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资金、实物、产权(知识产权)等方式,以合资、独资、合作或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当年签约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兰州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达到3家以上并对其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项目报备
(一)引荐人及报备主体。项目报备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并以该引荐人所属单位作为报备主体进行报备,其他有关人员(单位)作为引荐团队成员。主要引荐人所属单位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主要引荐人个人作为报备主体报备。
(二)项目报备程序。
1.线索登记。引荐人主动与企业对接洽谈,在获得项目投资信息后,应及时填报《兰州市招商引资线索项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市经合局。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永登县(树屏产业园)、皋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为本园区、县区对接洽谈的项目,由园区、县区招商部门每月集中提交一次《登记表》。
2.派单对接。市经合局向项目引荐人和拟选择落地的县区、园区开具《兰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洽谈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同时引荐人在填写《兰州市招商引资项目报备认定表》(以下简称《报备表》)后,持《通知单》和《报备表》与项目拟选择落地的县区、园区招商部门进行联系和接洽。
3.接洽反馈。县区、园区招商部门负责对项目《通知单》、《报备表》所载信息进行核实,项目确属由引荐人首次引进的,在《报备表》相关栏目内盖章确认。项目引荐人存在争议的,在《报备表》县区、园区意见栏填写具体意见,提交项目会审会议审定。
4.项目会审。项目会审由市经合局负责组织,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接洽县区(园区)招商部门负责人参加。项目会审原则上每月一次,具体根据当月登记的线索项目数量调整。会审项目的引荐人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投资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资意向书;
(3)投资方对引荐人的证明认定材料。
5.报备确认。项目会审后,正式确认引荐人及报备主体,审定的《报备表》由市经合局备存;对于经过项目会审仍不能确定引荐人的项目不进行报备认定。
(三)以下6类项目不纳入报备认定:
1.国家和省市财政拨款、捐资性、国债、BT模式等融资投入的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及民生事业类项目;
2.国家、省市垄断行业常规布点项目(银行、电力、石油、通信、邮政、交通、烟草等);
3.砖瓦、砂石、矿石等资源型开发项目;
4.纯房地产开发项目;
5.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6.不属于总部经济企业的注册公司项目。
三、项目到位资金汇总、统计
(一)各县区项目到位资金计算以招商部门统计报表为准,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项目到位资金以新区统计部门报表为准。各县区、兰州新区均按照属地化进行统计并按期上报,市经合局负责按月统计汇总。
(二)基金、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类项目和符合总部经济的注册公司到位资金认定均按实缴资金计算,相关凭证(公司章程、银行资金流水单)由报备主体负责提供。
(三)引入兰州新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高新技术类鼓励项目,到位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另加合同投资总额的20%认定,但累计不能超过投资总额。
(四)引入兰州新区范围且符合新区规划的产业类项目,经与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前期洽谈、对接,最终因新区落地条件限制而落地其他县区的,到位资金按兰州新区项目认定给项目引荐人及报备主体(需提供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小组意见或省工信委审核意见)。
(五)市委市政府发文确定为项目协调服务责任单位,且与项目报备主体不是同一单位的,到位资金按3:7比例与报备单位分配。
(六)本年度新引进兰州新区的出城入园项目到位资金统一计入市城出入园搬迁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由其认定到位资金分配。
(七)2013年独立引进的产业类(商贸、地产类除外)项目,引荐单位在2014年项目推进工作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的,本年度到位资金计入引荐单位。
四、招商引资行为认定
个人(单位)招商引资行为认定按主动性招商引资行为和参与、协调性招商引资行为两种情况认定。
(一)主动性招商引资行为。第一时间对接、引荐企业来我市进行考察、洽谈并协助项目顺利签约落地,在市经合局完成项目登记报备的行为。
(二)参与、协调性招商引资行为。在企业对接重要节点,发挥个人作用或依据单位职能在项目引进方面起到关键推进作用的行为(以政府相关部门、投资企业、落地县区、园区招商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三)行为认定及评价。主动性招商引资行为按照签约合同投资总额、落地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认定评价,参与、协调性招商行为作为个人(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奖励的参考依据(市政府发文确定为协调推进责任单位的除外)。
五、工作职责
(一)报备主体负责做好项目报备、凭证提供、信息报送,协助企业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二)落地县区、园区招商部门负责项目接洽、报备认定、会审以及服务工作。兰州新区项目(包含移交给高新区、经济区的项目),由新区管委会指定的招商、统计部门负责人参加项目会审。
(三)市经合局负责项目信息登记、初审、组织项目会审,到位资金汇总、统计。
(四)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参加项目会审。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各类证明材料、到位资金督查,对发现违纪违规的个人和单位及时移交市监察局进行问责。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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