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4】177号
颁布日期:2014-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健全完善我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决定聘请国内知名专家10名、省内知名专家12名,成立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主任:闪淳昌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副主任、教授

副主任:刘铁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员

成员:范维澄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院长

李泽椿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气象中心研究员

张培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所长

薛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张侃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

丁辉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教授

王金生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尹东省气象局副总工程师

马尔曼省地震局科技发展处处长、研究员

赵成章西北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副院长、教授

谌文武兰州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副院长、教授

黎志恒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顾清礼省锅炉容器检验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牛天平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书记、主任医师

李跃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总兽医师、研究员

格鹏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王国建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处处长、高级工程师

梁金田省公安厅反恐怖处副处长

沙勇忠兰州大学管理学院信息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

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全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讨论和审查工作,对全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参与全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相关法规制度的研究、制定、论证和审查工作;

(三)参与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点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审工作;

(四)参与全市突发事件预防性项目的评估、技术检测和成果审查工作;

(五)参与指导全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培训、科普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

(六)参与全市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进行预测,并提出应对方案;

(七)参与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和调查评估,提出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市政府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任立社同志兼任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处长,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附: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服务工作,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管理机制,发挥专家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政府组建的跨地域、多专业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其成员主要从国家和省、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中推荐和聘任。

第三条市政府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安全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记录专家相关信息并实施动态服务管理;

(二)承办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聘任、发证和考核工作;

(三)安排专家执行任务和参加有关活动;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实地考察,向专家提供本市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资料信息;

(五)协助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工作计划、编写相关报告;

(六)及时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方面有关文件送达相关专家,对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进行研究、吸纳,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七)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重要问题;

(八)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等;

(九)承办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对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等。

第五条应聘专家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本人愿意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备国内或省内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威信,了解和掌握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工作动态,有较强的理论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能团结同志、集思广益;

(四)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评聘程序:

(一)专家本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推荐或通过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推荐,并填报《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申请表》;

(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任务需要,综合考虑候选人的科研能力、实践经验、行业威信和专业互补等问题,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初步审核意见;

(三)市政府对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复审,并对批准聘任的专家颁发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聘任书;

(四)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任期结束,经考察合格并征求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进行增补,增补专家按聘任程序和条件产生。

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全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讨论和审查工作,对全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参与全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相关法规制度的研究、制定、论证和审查工作;

(三)参与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点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审工作;

(四)参与全市突发事件预防性项目的评估、技术检测和成果审查工作;

(五)参与指导全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培训、科普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

(六)参与全市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进行预测,并提出应对方案;

(七)参与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和调查评估,提出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八)完成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每年召开1次专家咨询委员会例会或专家研讨会,研究全市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当工作需要或遇有突发事件时,随时召开专家会议。

(二)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如无特殊情况,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方面任务时,需征得市政府同意。

第九条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与专家的联络工作,市政府组织专家活动或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通过专家所在单位通知本人。特殊情况下,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或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专家开展工作期间,可领取适当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任务、项目方(受益方)提供。

第十三条专家在受聘期间,如有以下情况,市政府可单方解聘并通知本人。

(一)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无故不履行职责,不接受市政府指派任务的;

(三)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两次以上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决策建议或事实论断的;

(四)私自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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