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9】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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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参合农民住院率的逐年提高,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呈增长趋势,据对目前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实际运行情况的测算分析,部分县区统筹基金使用率已超过省上要求,存在超支的风险。为确保这一利民惠民政策安全良性运行,市卫生局修订了《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一、全市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0%报销,封顶线为5000元。
二、各县区医院、二级厂矿医院及民营医院起付线统一确定为400元(中医院为3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报销(中医院按65%报销),封顶线为10000元。
三、市级医院及三级厂矿医院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000元(中医院为8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5%报销(中医院按60%报销),封顶线为30000元。
四、省级医院及三级以上厂矿医院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800元(中医院为15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0%报销(中医院按55%报销),封顶线为30000元。
五、参合农民按照以上规定补偿后,实际补偿数额低于住院总金额30%的,按30%予以补偿,但最高不超过封顶线。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9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
六、各县区当年大病统筹基金结余达到15%或者历年累计结余达到25%以上的,可以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后差额较大的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试行方案要遵循公开、公平、严格审查和市级审批的规定。
七、不满周岁未参合的婴儿因病住院,医疗费用可在参合母亲的名下另建病历,按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九、全市参合农民中,70岁以上老年人群住院总费用超过20000元的,其超额部分在执行统一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相应提高报销比例15%。
十、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例补助200元,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正常分娩实行全免费。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因急诊在外住院及外出打工住院的,住院总费用按市上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标准执行。
十二、五区仍然以住院统筹补偿为主的新农合模式运行。三县以住院统筹加门诊账户为主的新农合模式运行,并着力推行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定额管理。
十三、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用药参照《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执行,省、市级医疗机构用药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用药目录》执行。
十四、全市在搞好新农合市级直通车报销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直通车报销工作。各县区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支持。
该补偿方案从2009年6月15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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