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2〕2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林发〔2012〕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

为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快兴林富民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同类林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有效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连接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提高林产品附加值,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民经营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全省各地逐步诞生,特别是省列7个林改试点县发展比较快,涵盖造林管护、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科技服务、林产品加工销售等各个方面。在组织农民、落实政策、对接市场、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起步迟、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平衡、运行不规范、带动能力弱,很不适应现代林业和林下经济发展的需要。

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就是加快林业和林下经济发展、加快农民增收的思想观念,把培育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推进兴林富民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着力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进程。

二、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原则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优势林业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大力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民经营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林业生产和林下经济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生态化水平。在实践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则。要始终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的原则。围绕发展林业生产和林下经济,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服务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强化服务。

——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职能,完善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具体指导,积极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

——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培育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坚持典型示范带动的原则。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根据不同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同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发展目标,理清发展思路,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经营有特色、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带动能力强的示范专业合作社,以点带面,推动全局,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整体建设上水平。

三、全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目标要求

各地要通过加强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具体指导,按照林业生产和林下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全省力争2012年底有1%参与林改的农户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社;到2016年底,有5%以上的林改农户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社。

四、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组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生产资料采购、林产品加工、销售、运输、贮藏等同类林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都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资金、林木、林地、产品、劳力、技术等作为合作条件依法入社。

(二)制定章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应当载明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和数额、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民主议事、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三)依法登记。每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到成员总数的80%,确保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突出服务宗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照专业合作社章程为成员提供林木种苗、林业机具、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采购供应服务;提供苗木、花卉、木材、森林食品、药材等林产品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有关的林业技术、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许可代理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联合防火、防治病虫害、防人为破坏;统一产品生产标准,统一承揽林业工程建设任务,统一组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通过加强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推进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实行民主管理。由全体成员依据章程规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同时可以依法设立附加表决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六)合理分配利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七)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如果有必要,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八)依法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要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章程规定、成员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维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切实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一)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中幼林改造、防沙治沙、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公益林管护等林业生态工程和项目建设,以及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实施,应当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

(二)大力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建设规划,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三)支持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科技推广项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实施林木优良品种选育、速生丰产林栽培、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构建、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林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项目。

(四)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建知名品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活动。对通过质量标准和认证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五)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其成员依法采伐自有林木,可按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森林资源状况安排采伐指标,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六)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的要求,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之间的信用合作。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及时依法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加强抵押林地、林木的监管工作。

(七)依法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实行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依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资金,应当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使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应当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林业贷款贴息要优先用于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六、不断强化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明确部门职能,强化机构建设。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要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在服务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要制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积极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

(二)积极沟通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给予优先扶持和适当倾斜。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重点宣传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农民创办和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掌握好政策和经营技术,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保障措施。要充分利用当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良好机遇,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保障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甘肃省林业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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