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平政发〔2015〕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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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的重要性
社保基金的规范运行与安全完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政府的形象。随着社会保险覆盖人群迅速扩大,社保基金总体规模越来越大,其管理和运行风险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面对新的形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加强基金管理和加强基金监督两个方面扎实做好有关工作,有效防范、及时化解基金管理和运行风险,确保基金规范运行,维护基金安全完整。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一)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全市纳入财政统发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由财政代扣代缴,变为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列入预算安排,及时拨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县(区)政府要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主体责任,预留足够的风险金,及时调剂解决基金缺口,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兜底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核定工作,及时为地税部门提供缴费核定信息。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按时足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据实核定、征缴,严禁协议缴纳、违规减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程序为: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下达《缴费核定通知书》并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核定信息,地税部门根据核定的缴费数组织征收并上解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征收票据按月记账并与财政部门对账,同时与下达的《缴费核定通知书》进行对比分析。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和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按规定及时上解(划转)社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缩短资金在途时间,严禁滞留社会保险基金。
(三)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手段。稳步推进以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筹资长效机制,创新宣传方式,扩大社保政策的知晓面,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群众的参保意识,全力推进参保人群全覆盖。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数据比对,全面摸清和准确掌握社会保险应参保人数、已参保人数和未参保人数及其构成、分布,搭建联动平台,鼓励城乡居民持续参保缴费,扩大参保覆盖面。积极探索开展社会保险费银行直缴工作。加强企业缴费诚信制度建设,开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诚信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大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将企业参保、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纳入企业书面年检范围,加强日常监察,严肃处理不依法参保企业。
(四)规范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管理。地税、人社、卫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欠缴社会保险费追缴力度,有效控制新增欠费,逐步减少历年欠费。要建立欠费困难企业缴费能力评估制度,加强欠费数据管理,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清欠信息及相关票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对欠费数据与业务应收、财务实收数据,做好账务处理和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五)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各县(区)要全部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征地项目要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制度,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予以解决。市、县(区)建设项目在征地时,采取测算预留等办法,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确保社会保险费用足额到位;省发改委认定的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征收土地时,先行测算预留应承担的30%部分,然后依据相关程序申请省级政府应承担的70%部分。对历年欠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每年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逐年提取,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遗留问题,直到遗留问题彻底解决后不再提留。市、县(区)政府在用地报批前,要做出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书面承诺,用地指标审批后,必须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足额缴入专户、由人社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核意见后,方可实施征地。未提供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书面承诺书的,国土部门不得审批用地指标,人社部门没有出具审核意见书的,不得实施征地。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要及时纳入财政专户,坚决防止出现挤占、截留、挪用等现象,确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
(六)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方式。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支出程序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和基金支付调剂计划通过银行支付各项待遇及拨付应调剂的基金,并负责记账对账,确保每月末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余额与财政、银行的数据相一致。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予以审核拨付,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发放,经审核有问题的用款计划应及时退回。核对表格或对账单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银行三方的单位印章和相关人员签字,不得以文件或其他非会计凭证记账。
(七)加强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查认证。改进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方式,加强经办业务管理,努力提高认证效率,有效防范各类投机行为和变相骗保行为。建立复核监督制度,由人社、卫计、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八)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文件要求,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作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研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九)增强预算管理权威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必须坚持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的原则。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险种单独编报,并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共同编制,经人社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社、财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和人社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同时报上一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备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预算编报程序报批。
五、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清欠,财政部门负责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财政、人社、卫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实账审核、年终决算对基金划拨和支付进行科学对比分析,及时发现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基金支付中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开设、撤销及变更的审批备案制度。经财政、人社、卫计部门认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单位,要与开户银行签订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服务协议,重点明确收入户、支出户的资金流向,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完善和细化协议内容。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大额支付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授权银行方可支付,具体大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研究确定。加强部门之间、经办机构内部各项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按月对账制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基础管理
(十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按照“管理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合理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权限和服务职能,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检验的约束机制,防范基金经办的制度风险。
(十三)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风险管理。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业务风险评估办法,完善关键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内控办法、监督检查标准和防控措施,加强对财务、信息和重要业务事项审批人员的重点管理、重点考核和重点监控。要坚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加快推进“专管员制”向“柜员制”转变。坚持基金收支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基金收入或待遇支付与业务审核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会计处理相分离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业务初审和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十四)加大财政投入,为基金管理提供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经办基本运行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费用项目和支付标准,切实保障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发生的银行电汇费、邮政邮寄费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生存认定)费,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基金的违法行为。
(十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基金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和社会保险数据库建设步伐,统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业务统计软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数据网上采集和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征缴、认定、发放、咨询、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实现缴费、待遇享受“一卡通”。
七、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一个险种的社保基金联合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一般应按照现场检查工作程序、方法与要求进行,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以正式文件反馈被检查地区、部门。要逐条指出检查中所发现问题、涉及资金数额,明确整改工作要求和时限,并针对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有关工作的建议。
(十七)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逐步完善参保缴费、业务经办、待遇支付、风险防控各环节稽核流程及制度,加强基金运行监控、分析、风险管理和稽核。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稽核企业不得少于参保企业的20%,针对业务经办和风险防控工作的专项稽核每年不少于2次,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稽核覆盖面不得低于30%。
(十八)加强“两定机构”管理。实行协议考核和重点稽核相结合,坚持深入一线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检查,严历查处冒名住院、挂床住院、超范围检查和用药、违规刷卡等行为。加强与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系,建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协查机制。加快建成“五险合一”社保经办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网上经办、网上直接结算和网上监管。
(十九)严厉打击骗取社保基金行为。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和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金额的同时,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应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应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凡涉及基金收入、支出等重大事项,须由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会员集体讨论,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十二)健全监督机制。各级人社、卫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基金监管保障到位。
(二十三)加强检查考核。将社会保险资金财政预算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对财政困难,目前预算比例较低的县(区),可制订分年度推进计划,逐年提高预算比例,按年度目标实施考核,确保2018年底全市各县(区)社会保险资金全部按照政策规定预算到位。
附件:http://www.plzwgk.cn/GovInfoOpen/web/GKinfo.aspx?id=PL0001-D1000-02-201510-00001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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