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2015年经济合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庆政发〔2015〕29号
颁布日期:2015-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2015年经济合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庆阳市2015年经济合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庆阳市2015年经济合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加快开放开发步伐,科学考评工作实绩,确保完成2015年经济合作工作目标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全面推动、正确引导、重点培育”的原则,结合各县区(园区)地域、规模及市直有关单位职能确定目标任务;注重大产业引领、大项目带动,力争每个县区、园区引进培育一个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循环链的“中盛模式”项目,全面提升辐射带动能力。

三、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2)

1.经济合作实际到位资金总量

2.经济合作重点项目

3.“兰洽会”签约项目

4.经济合作基础工作

四、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

(一)基本项

1.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值100分)

(1)经济合作到位资金总量(40分)

完成任务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2)经济合作重点项目(40分)

当年引进开工建设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循环链“中盛模式”的工业或农业产业化、文化旅游及新兴产业重点项目,资金到位率达15%以上得满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未开工的不得分。

(单体项目投资额度为:西峰区10亿元以上;宁县、镇原县5亿元以上;庆城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及长庆桥工业园区3亿元以上;西川、驿马工业园区和民俗文化产业园2亿元以上。)

(3)“兰洽会”签约项目(15分)

①“兰洽会”签约项目投资总额增长率(5分)

第二十一届“兰洽会”签约项目投资总额比上届增长10%得满分,超出部分不加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民俗文化产业园签约项目需在2亿元以上。)

②近三届“兰洽会”签约项目资金到位率(10分)

三届按3:3:4的比例计分。第十九、二十、二十一届“兰洽会”签约项目资金到位率分别达80%、50%、15%得满分,达不到的按实际比率计分。

(4)经济合作基础工作(5分)

以省、市组织的重大经济合作活动、投资服务、信息宣传、统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计分。

2.市直有关单位(分值100分)

(1)经济合作到位资金总量或合同项目签约资金总额(90分)

完成任务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2)经济合作基础工作(10分)

以经济合作活动开展、项目资料、统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计分。

(二)加分项

1.县区实施的工业、农业产业化、文化旅游及新兴产业项目到位资金占总量比重达40%加5分,达不到40%不加分。

2.引进三个“500强”企业:当年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已开工且到位资金达15%以上,每个项目加10分;当年引进“中国500强”和“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已开工且到位资金达15%以上,每个项目加5分。

五、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由市政府统一组织,12月份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各县区、园区及市直有关单位,采取现场查看项目形象进度、查阅资料、核对到位资金凭证等方式,对经济合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县区和园区任务合并下达,分离考核,一方完不成任务,另一方取消获奖资格。

六、奖励标准

(一)县区奖:设一等奖1个,奖励2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15万元;完成任务的各奖励10万元。

(二)园区奖:设一等奖1个,奖励10万元;完成任务的各奖励5万元。

(三)市直单位奖:设一等奖1个,奖励5万元;完成任务的各奖励3万元。

(四)投资环境和服务贡献奖:对在经济合作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有关单位,各奖励5万元。

附件:1.经济合作项目确认原则及到位资金认定办法

2.庆阳市2015年经济合作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经济合作项目确认原则及到位资金认定办法

一、项目确认原则

(一)省外法人实体或自然人,在当地注册公司或专业合作社投资的项目;

(二)投资主体以合法法人和自然人身份在本辖区内,投资收益的再投资或以合伙参股方式投资在30%以上;

(三)经济合作项目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

(四)以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证明、项目合同、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企业基本信息表等有效凭据作为认定依据;

(五)农林、畜牧类项目须形成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模式。

二、到位资金认定依据

(一)投资额度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方法和制度要求,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不得纳入对外经济合作范畴;

(二)项目在前期准备阶段未正式破土开工实施的,不得统计到位资金;

(三)以业主单位提供、会计事务所认定的银行到位资金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经核实后,方可作为经济合作项目到位资金的认定凭证;

(四)由县区、园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共同引进的经济合作项目,若出现交叉统计,由相关方共同出具证明,作为项目认定的依据。

三、不纳入市级经济合作统计范畴的项目

1.央企投资的石油、煤炭、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2.中央、省直驻庆单位投资项目;

3.国家、省、市财政拨款投资项目;

4.省外投资者来我市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投资;

5.BT、BOT、BTT、TOT类项目;

6.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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