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09〕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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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庆政发〔2009〕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搞好封山禁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封山禁牧是保护林木林地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畜,有利于防止人为乱垦滥伐和漫山放牧对新造林地、原生植被的破坏,提高林草成活率和保存率;有利于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舍饲养殖业发展,加快畜牧产业化进程;有利于推进林业生态建设与草畜产业的良性发展,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自2004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实行封山禁牧的实施意见》(庆政办发〔2004〕13号)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各项封禁措施,封山禁牧工作有序推进,有效地促进了自然植被的恢复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但是,由于一些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县区和部门工作责任不落实,管护措施不得力,执法检查不严格,致使一些地方封山禁牧工作出现反弹,羊畜随意上山,进入林地啃踏树木,破坏植被,对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了严重威胁。各级政府一定要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封山禁牧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搞好封山禁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封山禁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力度,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封禁、依法治理、引导扶持、禁建并举”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长抓不懈,确保各项封禁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明确封禁范围。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一律实行封山禁牧、封禁管护。封禁范围内要严格执行庆政办发〔2004〕13号文件提出的“八条禁令”,即禁止任何牛羊在禁牧区域内放牧,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乱征乱占林地,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随意采石、采矿,严禁毁林采种,严禁随意割漆、剥皮、挖根和乱挖野生苗木、药材,严禁随意狩猎、用火、砍柴、割条等破坏森林植被行为。
二要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急动员起来,调动一切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走村入户、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节目、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实行封山禁牧的重大意义,宣传封山禁牧的“八条禁令”。要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真正把封山禁牧工作转变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封山禁牧、大力发展舍饲圈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三要坚持依法禁牧。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与林业公、检、法等部门加强协调联系和工作配合,加大对毁坏森林、林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有力处置,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森林公安局、县区林业派出所、林政稽查机构要把依法封山禁牧作为保护森林资源的经常性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执法力度,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林业总场要组织专门人员,与林业派出所配合,加强林区巡回检查,确保所辖林区全面封禁。
四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当前封山禁牧工作出现反弹的问题,市政府决定,从8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封山禁牧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8月20日至31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区要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封山禁牧大造舆论声势,营造社会氛围;9月1日至20日为集中查处阶段,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工作,限期落实饲草贮备和圈舍建设,深入开展集中查纠整治,全面实行封山禁牧;9月20日至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封山禁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通报验收情况。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活动与贯彻落实《森林法》、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建设优质饲草基地、推进舍饲圈养结合起来,与发展草畜产业、优化农村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各项封禁措施,彻底解决禁牧区内偷牧、乱牧的问题。要严格执行封山禁牧责任追究制度,从10月份开始,如在封禁区域发现羊畜放牧现象,分管县(区)长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2010年元月初以后,如在封禁区域继续发现羊畜放牧现象,要从严追究县(区)长和分管县(区)长的责任。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对乡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五要广泛普及舍饲养畜。畜牧业是我市最具发展潜力的农村支柱产业。实行封山禁牧,决不是限制畜牧业发展,而是统筹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舍饲养畜作为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任务和封山禁牧的配套措施,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改变传统生产方式,普及舍饲养畜,引进繁育良种,改善种畜结构,提高种畜质量。要建立优质牧草饲料基地,指导群众有计划地种植紫花苜蓿、草木樨、沙打旺等牧草,特别要认真实施好玉米秸杆青贮工程,解决好舍饲养畜的饲草问题。大力扶持养殖龙头企业开展玉米秸秆青贮,发展设施化养殖业,切实抓好规模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建设,带动农户发展规模化舍饲圈养,实现养殖业由分散牧养向现代化养殖的转变,为封山禁牧创造条件。
三、明确责任,确保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封山禁牧工作事关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衡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县、乡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切实负起责任。县、乡、村、户要逐级签订封山禁牧责任书,明确任务要求,建立责任考核制度,确保每座山林有人护,每片林地有人管。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封山禁牧督查制度,定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每半年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封山禁牧工作情况。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支一定的工作经费和舍饲养殖补贴资金,加快养殖业结构调整和舍饲养畜进程。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推广人工种草、秸秆利用、舍饲圈养技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各级国土部门要负责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确定林地、草地面积,安排家畜圈舍用地。各级水利、水保、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负责做好项目区的封山禁牧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封山禁牧工作的合力,确保全市封山禁牧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实现生态受保护、畜牧快发展。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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