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3〕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2日

天水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招商、招大商”精神,充分调动各县区、部门、单位、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招商引资上质量、上规模、上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奖励对象

(一)各县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市政府驻外机构。

(二)其他部门、单位、团体、社会组织、企业。

(三)招商引资项目中介(引荐、提供重大投资信息)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县区总人口、经济实力、区位、自然条件、承接平台、资源现状等因素,对各县区、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和工业、农业产业化、三产服务、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招商引资目标及新引进5000万元以上大项目数目标任务。对市直部门、单位、市政府驻外机构依据所关联行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驻地经济发展与我市经济的关联度等因素下达招商引资和当年资金到位率目标任务。

第四条考核奖励范围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对县区、开发区,考核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和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及当年新引进5000万元以上大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市直部门、单位、驻外机构,考核当年引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到位目标。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考核范围:市直部门、单位、驻外机构、驻市有关单位为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机制、制度、措施、效果等。

(三)其他部门、单位、团体、社会组织、企业牵头引进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

(四)对联系引荐、中介引进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的中介单位或个人和提供总投资亿元以上重大投资信息者单独考核奖励中介单位或个人和信息提供者。

(五)由市直部门、单位组织引进的投资项目单独考核奖励部门,不计入县区招商成果;对以县区为主、市直部门参与引进的项目计入县区招商成果考核,属于奖励的项目,由县区与部门分配奖励资金。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按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内容进行考核。

(二)重点项目的考核:对当年建成的引进省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逐一考核资金到位及固定资产投资额。

(三)其他部门、单位、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引进项目的考核:主要考核实际到位投资额和是否为重点产业项目。

(四)中介单位或个人和重大投资信息提供者的考核:中介单位或个人主要考核在项目引荐、协调、洽谈中所发挥的中介作用;重大投资信息提供者主要考核提供准确信息经合作双方洽谈、成功签约并开始实施情况。每个项目只考核认定一个中介单位或个人或重大投资信息提供者。

(五)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考核:考核市直部门和单位为招商引资工作及项目服务的情况,包括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等内容,并结合组织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积极营造良好招商引资氛围、主动做好协调服务等综合因素进行考核。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奖励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中,综合考评前三名的各奖励6万元,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县区(单位)”荣誉称号;考评三名以后的各奖励4万元。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中,综合考评前两名的各奖励5万元,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考评两名以后的各奖励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市政府驻外机构各奖励3万元。

(二)重点项目奖励

对各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驻外机构在完成年初确定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对引进省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的当年进行奖励。

1.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2万元;

2.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2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4万元;

3.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奖励8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2万元;

4.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2万元;

5.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4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2万元;

6.对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项目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0%。

(三)引进项目奖励

其他部门、单位、团体、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引进的1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的当年按实际引进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单个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在兑现奖励的同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服务工作奖励

1.对承担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经评议排在前两名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各奖励2万元;

2.对承担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经评议排在三至五名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各奖励1万元。

(五)中介单位或个人奖励

对联系引荐、中介引进投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进行奖励,对引进单个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兑现奖励的同时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提供亿元以上重大投资信息者,在项目成功签约后开始实施的当年,对信息提供单位或个人按合同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

同一项目引进项目奖、中介人奖和重大投资信息奖不重复奖励。

(六)先进个人及其他奖励

1.每年从各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中评选若干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由所在县区、单位从获得的市政府奖金中予以奖励,成绩突出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奖人员符合提拔任职资格条件的,在干部选拔中优先提拔使用。

2.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或引进项目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第七条项目的认定及考核依据

(一)认定引进项目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投资合同或法律文书;

2.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业主的证明材料;

4.项目审批或备案材料;

5.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项目考核的依据

项目可行性报告、验资报告复印件、会计原始凭证、设备及实物清单、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入额明细、税费明细等);引进的金融、担保类服务项目按照实际注入的资本金考核。

(三)引进项目单位的确认

一个项目只确认一个引进单位,即负责项目联系洽谈、跟踪服务并与项目业主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单位。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按一个单位奖励。

第八条考核的组织及程序

(一)每年年底成立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招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招商局、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行政监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对招商引资任务及项目的考核,先由各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对招商引资项目及资金到位情况在自查的基础上申报,市考核组进行核实。对申报的一般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逐项核实,汇总确认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单位到位引资额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提出考核结果及奖励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表彰奖励。

(三)对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的考核,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考核组对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诉情况进行核查,邀请投资者和招商投资企业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评议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综合评定名次及奖励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表彰奖励。

(四)对中介单位或个人的考核认定,先由中介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向考核组申报,由考核组进行考核认定;对重大投资信息提供者的考核认定由信息提供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承接县区或开发区出具证明,考核组考核认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奖励时间及奖金来源

(一)招商引资工作每年考核奖励一次。

(二)对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能考核奖励一次;重点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当年对引进该项目的县区、开发区、部门、单位进行奖励;分期投资建设的,按每期考核奖励。

(三)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十条奖金分配

(一)对每个引进项目按一个项目单位奖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按所起的作用相互协商分配;协商不通的,由市考核组确定。

(二)奖励资金由受奖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分配,30%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70%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市政府已按项目工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中扣分。

(二)对工作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执法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取消其评先选优的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损害投资者权益、影响投资环境和重大项目实施建设的事件,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驻市单位发生此类事件的,市政府向其上级单位如实反映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罚。

(三)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对受到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如不能按期达产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天水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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