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加强财政资金拨付时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甘肃省武威市委办公室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加强财政资金拨付时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加强财政资金拨付时效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武威市加强财政资金拨付时效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监管,增强财政资金拨付时效,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问效、时效考评、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主抓,监察、审计监督”的财政资金拨付时效监管运行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各类补助资金、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有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二章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第五条全市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各类财政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统一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专项资金指标的分解下达

(一)中央、省级和市、区(县)财政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及单位明确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未明确需要二次分配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指标分配方案或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对11月份以后下达的,相关部门在收文之日起相互督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下达。

(二)对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当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拨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60%、90%。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分解到具体项目或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用于其他急需的项目和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对部门和单位结转两年及以上未使用的项目资金,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本级财政重新安排。财政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结余结转资金,对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和单位,适当压缩财政预算拨款。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对用于工程建设、购买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资金,按照“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合同要求”的原则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货物、服务供应商凭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有效凭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拨付条件的,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承建单位、服务项目和货物供应商。

(二)对不纳入个人和家庭补贴范围的财政补贴类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用款计划后,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三)对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合同和项目施工进度等有效文件凭证,及时提出资金申报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拨付条件的,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报账拨付。

第八条人员保障类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惠农补贴类资金:凡通过“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的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具体规定及相应的资金兑付要求,按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社会保障类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市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或社会化发放单位分别在每月、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经费申请计划,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资金,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社会化发放单位在收到拨款后2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个人账户。如遇中央和省级政策性调资,可延长3个工作日。对一次性发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化发放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3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个人账户。

(三)工资性经费:对纳入工资统发系统的,按相关审批程序,部门和单位在每月4日前向人社部门申报工资计划,人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工资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未纳入财政统发的人员工资经费,单位在每月3日前提交经费申请计划,在财政拨付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位。

第九条单位公用经费的拨付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年度部门公用经费预算批复数,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季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公用经费支出项目,一律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用于救灾应急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性资金,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拨。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承担财政资金筹集和拨付管理责任。负责会同主管部门办理上级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的指标下达,对财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予以通报和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前期的调查论证和规范设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对拟申报的项目报政府审定后,按项目申报程序上报,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全过程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等情况。对用于重点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在发改部门下达计划、财政和相关部门下达指标文件后,必须指定专人、明确时限、催办盯办,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履行财政资金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在使用管理财政资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对不按时限进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监察局、效能办依据《武威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效能问责。

第十五条各相关单位要主动作为,明确财政资金拨付时效管理责任,健全制度机制,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沟通,密切协作,互相督促和监督,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六条实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一)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级实施。

(二)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制订。

(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拨付时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对重复、虚假申报,涉嫌恶意套取、骗取项目资金,或已批复的项目未及时组织实施,造成资金闲置浪费的,严肃追究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及申报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拨付落实财政资金过程中出现的多拨、少拨、迟拨等问题,由监察局、效能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复错误的,责任由主管部门承担;属于主管部门申报错误或未及时申报的,责任由主管部门承担;属于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的,责任由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拨付、发放的,或使财政资金滞留在部门或单位账户,影响资金效益发挥的,经监察局、效能办等部门查证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拖延期间产生的利息,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从其工资中扣除。所扣资金,视性质分类安排,属于个人补助类的,补偿给个人;属于工程项目类的,用于弥补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存在的财务管理混乱、虚报冒领、滞留延压、截留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随意调整投资计划、改变资金用途、扩大支出范围等违纪违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财政部门停止拨款,追缴资金;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滞留、闲置两年以上(包括两年)的民生性项目资金,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清理,监察机关对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过程进行倒查,厘清责任,对造成资金滞留、闲置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视其情节对所在部门、单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处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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