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文号:张政发〔2010〕116号
颁布日期:2010-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张政发〔201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新合作网络,加快基层社恢复重建步伐,不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全面推进经营服务网络的改造提升,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发展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坚持合作制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以重要农资商品、农村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再生资源为重点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基层组织体系基本健全,乡村经营服务网点基本实现全覆盖,做大做强一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经营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功能明显增强,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到2015年,实现商品总购进15.2亿元,商品总销售15.3亿元;农副产品购进完成3.2亿元;汇总实现利润415万元。专业合作社达到212个,专业协会达到32个,建成综合服务社383个。组建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0家,发展市、县级直营店15家,全市95%的行政村建立村级超市或便民店。

三、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农资市场和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立以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为龙头,以基层供销社和综合服务社为基础的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农资连锁配送经营,完善以“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为核心的农资营销体系。通过资源整合,培育统一采购、跨区域配送的区域性农资企业集团,建设区域配送中心。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品储备、救灾储备任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科学用药、送肥到村到户等服务。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大基层社恢复改造和新合作网点建设力度,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民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民店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引进现代物流业态,联合嫁接有实力的流通企业,发展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骨干企业。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食盐、通讯服务等连锁经营业务。

(五)加快发展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购销职责,着力构建农产品购销网络,加大农产品外销工作力度,重点扶持骨干购销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布设销售平台,把全市农副产品推向全国各地。培育农产品购销企业,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推进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农产品购销企业、连锁超市和基层网点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加快产销对接和农超对接步伐,完善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绿色通道。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羊毛商品储备和进出口业务。

(六)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商务、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清理整顿和废旧物资交易检查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和以旧换新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公害处理。

四、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七)加强专业合作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采取多种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和帮助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发挥网络优势,广泛联系农民种养大户、加工大户、农民经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鼓励供销合作社以基层社和乡、村超市为载体,以周边农民为主体,组建农民消费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方便、安全、实惠的生活生产资料消费信用服务,提高农民消费质量。

(八)强化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组织作用,把千家万户的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紧密联结起来。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和引导产业发展方面的应有作用。

(九)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引导加工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的互惠互利。依托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玉米、肉牛、马铃薯、蔬菜、红枣、蜂蜜等我市传统优势领域,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开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培育新兴业务,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劳动中介、信贷担保、养老幼教、文化娱乐等经营服务。

五、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一)增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工程,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参与农民及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建立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网络,加强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培育和发展社属企业,逐步形成有骨干企业、有区域网络、有支柱业务的服务主体。

(十二)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基层社恢复改造列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加大扶持力度,在乡(镇)和人口集中的村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工商部门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加快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综合服务社及农资连锁店、日用消费品小型超市、农产品小型批发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店等“入村服务工程”,优化农民消费环境,逐步把村级综合服务社打造成“新网工程”的终端。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三)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六、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十四)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项目的配套资金,同时给予一定的事业费支持。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能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发改、财政、农业、林业、科技、农发、质监、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给予资金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场、林场、特色农产品基地,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十五)推进社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的改制,应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晰产权、明确投资主体等基础上进行,规范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按《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可使用“供销社”字样,在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只收取变更费和工本费,免收注册登记费。

(十六)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推进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结合。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基层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七)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协调和落实工作。

(十八)确定土地权属。尊重历史,注重现实,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于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土地所在地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按照企业改制政策,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九)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63号)精神,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参保企业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通过依法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和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

(二十)妥善安置社有特困企业职工。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确实无力安置职工的社有企业,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八、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二十一)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将“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市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规范建设标准。发改、财政、商务、民政、农业、税务、国土、工商、卫生和金融等部门,要在立项、资金、税收、用地、重组、企业改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县(区)财政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二十二)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资企业,完善农资网络,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对建设和完善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企业,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落实国家重要农资储备政策,完善调控体系,平抑农资价格、稳定农资市场。

(二十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农村金融服务,组建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综合服务的功能,开展城乡物流快递业务。

(二十四)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民培训。加强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班子建设,把更多优秀干部配备到供销合作社班子;加强社有企业和基层社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积极引进和培养流通领域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为供销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各县(区)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农业实用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鉴定及认证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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