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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13〕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有关高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2年。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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