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潮府〔2010〕30号
颁布日期:2010-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批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意见的通知

潮府〔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调整市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令)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的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市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市直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市直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原定口径不变。

三、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届时由缴存单位自行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平均额为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出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县、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决定。

以上意见,从2011年1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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