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财政局文号:东财〔2011〕299号
颁布日期:2011-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财〔2011〕299号

各镇(街)财政分局,市直属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监督、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已在东莞市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东莞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执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管档案。

各镇(街)财政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本镇(街)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报东莞市财政局。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日常积分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积分的初始积分为100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积分为在初始积分的基础上加上增加分减去扣减分所得。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代理行为符合扣分条件的,按照《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扣分指标列表》(详见附件一)进行扣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扣分管理按照随时发生随时扣减的方式进行,扣分情况由东莞市财政局以《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扣分通知书》(详见附件二)形式送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扣分情况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财政局书面提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季度内未被扣分的,可以获得季度增加分5分,由东莞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评分上直接增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评分达到100分的,不再获得季度增加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当前积分及加分、扣分情况实时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公布。

第六条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非通用类项目的采购,其日常积分与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关系如下: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90分以上的,可以按规定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除外)。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90分的,不得代理东莞市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61号令)的规定,持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80分、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90分的,不得代理东莞市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70分、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80分的,不得代理东莞市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60分、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70分的,应当停业整顿。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只能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积分与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金额无关。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接受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对考核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积分和业务水平考核按权重加权汇总,其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积分占年终考核总得分70%,业务水平考核得分占年终考核总得分的30%,业务水平考核方式以当年业务考核通知为准。

年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年终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全年累计扣分超过50分或年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在东莞市的登记备案资格。

被取消登记备案资格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从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东莞市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由东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xls

附件2: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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