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东府办〔2013〕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东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幸福东莞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投入,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结核病人报告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人数前列,而且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不能完全满足防治工作需要,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诊治及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仍待加强,对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支持力度仍需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仍待提高,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防治力量仍待增强。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全面实施国家结核病防治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有效开展防治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基本建设、预防诊断和治疗管理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全市结核病实验室达到相应的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标准和工作能力要求。形成市慢性病防治院、镇街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位一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患者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1、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2万;
2、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分别保持在70%和85%以上;
3、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4、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5、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6、积极开展耐药结核病诊治工作和耐多药结核可疑者筛查工作;
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8、各镇街医院实验室可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痰培养和药敏试验;
9、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10、继续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
三、防治措施
(一)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全面实行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免费检查政策。通过使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新技术,提高患者发现水平。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发现肺结核患者。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员等高危人群,以及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
(二)规范肺结核患者治疗
各级结核病诊治机构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肺结核临床诊断治疗路径标准进行抗结核治疗,合理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尤其是二线抗结核药物。全面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积极引进有效的新抗结核药物,优化治疗方案,提高患者治愈率。对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抗结核治疗,研究对肝功能异常者进行免费保肝等辅助治疗。逐步完善管理机制和手段,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实施督导治疗,积极开展肺结核患者关怀活动。
(三)落实耐多药肺结核诊疗工作
市慢性病防治院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各镇街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市慢性病防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慢性病防治院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断时间。
(四)加强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与管理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监测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监测,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治疗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全面落实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各项治疗费用减免政策。
(五)完善结核病监测网络
各法定传染病报告单位要做好结核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工作,市慢性病防治院要充分利用结核病监测信息,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我市结核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科学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要结合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监测体系,将流动人口、耐多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结核病防治纳入监测范围。
(六)进一步规范抗结核药物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抗结核药物的质量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一级医院和二级非结核专科医院不得销售抗结核药品,药品零售单位必须凭处方销售抗结核药品。加快国产抗结核新药及新剂型的推广使用。
(七)加强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
各镇街政府和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的感染控制工作,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工作相关设施及制度建设。市慢性病防治院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感染控制和职业安全防护技术培训,为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医生和相关人员提供相应防护知识。
(八)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街政府要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健康教育计划,组织制定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健康教育策略。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等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宣传工作。突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工作实效。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科学研究
积极开展结核病基础与应用性研究,加强新诊断技术、新药物、新疫苗等的研发工作。鼓励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和疾病控制机构形成产、学、研、用联盟,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各镇街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镇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镇街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防治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防控;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财力保障,足额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有关科研工作纳入重点科技计划;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我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社保、卫生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的结核病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民政部门要为符合政策规定的结核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核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宣传单位要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二)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落实。市镇两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的投入,配备必要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和仪器设备,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镇街医院实验室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市镇两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建立以市慢性病防治院为主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推行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诊断及治疗、全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含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负责结核病疑似患者的检查、发现、报告及转诊,同时负责结核病患者的协助追踪和治疗管理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建立多元化的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各镇街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结核病专职(或兼职)防治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鼓励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待遇,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四)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社保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重大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五)加大监督力度,严格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监督评估
各镇街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各项工作责任。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自(抽)查,对本镇街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政策措施,并于2015年对各镇街、各相关部门执行规划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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