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府办〔2012〕6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东莞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招商引资统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构建多层次招商引资队伍,提升招商引资能力,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市镇两级招商队伍建设,加快组建一支以市级招商队伍为主体,以园区、镇街招商队伍为补充的专职招商队伍。聘用招商顾问,推进驻点招商,进一步充实招商力量,扩大招商范围,全方位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章充实招商队伍
第三条由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分别在现有市级招商队伍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性选拔等方式精选一批精通外语、产业知识丰富、商务谈判技巧熟练的专业人员充实到招商队伍,进一步强化市重大项目招商队伍建设。市给予业务经费等保障。
第四条各园区、镇街相应成立重大项目招商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及业务经费,并接受市级专职队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主要职责
(一)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信息收集。发挥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源优势,收集国内外资本流动资讯,尤其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央企和大型民营企业的投资动态信息,建立目标项目资料库。
2、招商推介。根据收集到的重大项目投资信息,联合镇街、园区开展投资推介,了解项目投资的意向,引荐项目决策层到东莞实地考察。
3、接洽谈判。配合重大项目承接地(镇街及市属园区)与项目投资方进行接洽谈判,了解项目投资需求及优惠条件。
4、审查上报。对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报送的重大项目,综合分析项目的产业前景、投资状况和综合效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落地的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5、跟踪督查。对领导小组确定准予落户的重大项目,按照领导小组工作决议,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细化项目投资落户所涉及的程序、要求、进度和责任人,并督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严格执行。
6、服务协调。安排专人负责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并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项目落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后续服务的协调工作。
7、招商队伍管理。负责全市招商顾问和驻点招商机构等的管理;定期对镇街、园区招商队伍进行产业知识、谈判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和综合培训,培育后备人才。
8、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市级专职招商队伍职责
1、负责收集国内外资本流动资讯,重点企业投资发展动向。
2、根据重大项目投资信息,组织实施招商工作,并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协调有关园区、镇街开展项目洽谈。
3、对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准予落户的重大项目,安排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并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项目落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后续服务的协调工作。
4、做好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园区、镇街专职招商队伍职责
(一)根据重大项目投资信息,配合开展招商推介。
(二)对有意投资东莞的重大项目,及时提供地块信息、优惠政策等资料。
(三)对领导小组确定准予落户的重大项目,委派专人负责办理项目投资落户所涉及的各项业务。
(四)对落户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市、园区、镇街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园区、镇街专职招商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招商队伍产业知识、谈判技巧、公关礼仪等素质。
第三章聘请招商顾问
第八条招商顾问是指经东莞市人民政府聘请,承担向国内外推介东莞市招商引资项目,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并采用统一的名称,使用“东莞市招商顾问”称呼。
第九条招商顾问选择范围
(一)境内外知名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工商企业等组织。
(二)境内外经济部门、行业协会及商会的知名人士、学术界知名专家学者;我市优质大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曾担任或现任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知名民企的高层人员。
第十条招商顾问聘任程序
由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推荐,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并以东莞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一条招商顾问的职责
(一)积极向国内外投资者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和政策,引荐投资者到东莞市投资。
(二)协助安排与项目投资者会晤、接洽等工作,负责提供投资客商的资料。
(三)积极参与我市举办的各种招商推介会和招商论坛等,为我市在境内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积极配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工作,如对我市新引进重大项目提供专业意见、参与各种课题调研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招商顾问的报酬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费用给予招商顾问,作为招商工作交通以及食宿补贴等基本费用。
(二)招商顾问成功引进重大项目,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成功引进特大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后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招商顾问聘期两年,由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对招商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对积极履行义务并取得明显实绩的招商顾问予以续聘,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四章聘请技术顾问
第十四条技术顾问是指由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聘请,承担对我市重大项目科学评估任务的境内外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专业机构。
第十五条技术顾问的聘请条件
应是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学术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知名教授,行业协会及商会的行家及专业机构等。
第十六条技术顾问聘任程序
由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物色相关专家,组成电子信息、机械制造、化工等专业技术顾问小组。
第十七条技术顾问的职责
对重大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进行引进前评估,通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测评,预测研究其投资前景以及投资可行性,围绕项目的技术、市场、能耗、投资强度、税收贡献、投入产出和产业带动作用等方面作出科学评估,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技术顾问的报酬在所服务项目评估专项费用中,按市财政相关标准进行支付。
第五章实施委托招商
第十九条委托招商是指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与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招商代表)签订委托招商合同,招商代表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招商代表应是对本市招商引资工作有积极性,熟悉资本运作、投资贸易、与国内外企业界具有广泛联系的境内外各界人士或组织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开展招商工作的能力。
(二)拥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丰富的企业关系。
(三)受托人为个人时,必须是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大型跨国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招商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受托在其所在地区帮助我市开展招商引资。
(二)对外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三)向我市提供各类投资信息。
(四)为我市在境内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招商代表开展招商活动的各种费用,原则上由其自理;在特殊情况下,经协商可由委托方给予适当补助。在我市境内的考察活动,委托方可适当提供与招商工作直接相关的接待和方便。
第二十三条招商代表应得报酬或奖励由其与委托方在合同中约定。对招商代表成功引进的重大项目,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招商代表聘任程序
由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选定,与其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合同期为2年。
第六章设立驻点招商
第二十五条驻点招商是指经东莞市人民政府采取服务外包形式在境内外与驻点招商事务所合作,建立的代表东莞市人民政府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驻点招商联络事务所的选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业招商人员。
(三)熟悉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了解东莞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
(四)熟悉当地产业发展动向和投资动向。
(五)在当地工商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及较广的人脉关系。
第二十七条驻点招商联络事务所的合作模式
(一)驻点招商联络事务所由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与驻点招商联络事务所签署委托招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在投资方有实际出资或注册资金到位后,可给驻点招商联络事务所兑现部分项目引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驻点招商联络事务所,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驻点招商联络事务所的职责:
(一)对外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二)联络当地大型企业集团及公司,并收集有关信息,按项目性质定时通报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
(三)为我市在当地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协助或代为我市组织、举办各类招商活动。
(五)接待我市招商分队赴当地进行招商引资工作。
(六)介绍当地企业到我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七)其他招商引资活动。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
(一)境内外驻点招商联络事务所由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选定。
(二)原则上在每个国家和地区只设立一个招商联络事务所。
(三)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定期对招商联络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取得实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招商顾问、技术顾问、招商联络事务所的经费支持,由市财政安排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接受市财政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或截留、侵占招商经费及奖励的人员或单位,提交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市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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