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提高重大项目“签约率、开工率、履约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提高重大项目“签约率、开工率、履约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1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提高重大项目“签约率、开工率、履约率”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东莞市提高重大项目“签约率、开工率、履约率”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有效破解我市在重大项目招商谈判、前期行政审批工作以及建设推进等方面的主要制约因素,切实提高我市重大项目“签约率、开工率、履约率”(以下简称“三率”),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重大项目,是指:

1.新引进项目,按照《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2〕64号)规定,为经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项目(即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2.增资扩产项目,外资项目增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内资项目增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本意见所指重大项目须具备可批性。可批性指的是经市发改、经信、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集中会审后,确认项目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保护、水源保护等硬性规定;

2.项目整体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环保政策要求、节能政策要求、水土保持政策要求;

3.项目已经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局代表市政府统筹负责提高项目“三率”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高项目“签约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市重大办负责提高项目“开工率”、“履约率”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提高签约率的措施

第五条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中市镇领导的工作力度。镇街、园区“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将招商引资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主导形成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增强企业投资信心,提高企业投资意愿;对于优质重大项目,镇街、园区可以适时提请市主要领导出面洽谈,以提高项目签约成功率。

第六条创新招商方式,开拓招商新局面。开展中介招商,借助香港亚洲金融中心的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知名投资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开展驻点招商,市财政安排驻点招商专项资金,加快推进东莞驻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重点城市和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驻点招商机构建设,加强与国家驻地领事机构、商务机构及当地民间组织、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开展产业链招商,加强对我市产业链现状研究,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招商引资路线图,找出产业链招商的关节点并从市级层面调配力量,开展针对性招商,力争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批”的联动效应。

第七条加强宣传,提升我市投资形象。加强东莞城市形象及产业优势的整体营销与推介,重点宣传推介我市的政府服务优势、产业发展方面的区位优势、交通优势、上下游配套优势、融资优势等;充分利用影视媒体、互联网、知名刊物等媒体,广泛宣传我市的硬环境和软实力;加强招商政策宣传,把我市的政策措施、产业导向等信息有效传播给企业,特别是要加大对我市近年来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的宣传力度。

第八条实行项目预评估制度。项目落地前,由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落地预评估制度。由市、镇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评估资金,整合各部门、镇街(园区)现有的专家资源,建立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评估专家库,对拟落地项目的投资主体实力、投资规模、投入产出率、税收贡献率、用地需求、节能减排、科技含量以及成长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对项目、企业的履约能力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估。

第三章提高开工率的措施

第九条为加快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提高“开工率”,实行重大产业项目前期工作行政审批集中会审制、提前介入制、跟踪服务制、绿色通道制、并联审批制、限时办结制、计划倒排制。

第十条集中会审制。项目引进时,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进行引进项目预评估后,须及时组织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集中会审,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保护、水源保护等硬性规定,审核项目是否整体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环保政策要求、节能政策要求、水土保持政策要求,集中分析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数量、难度。集中会审后,各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初审意见,由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其领导小组审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集中会审意见。

第十一条提前介入制。对于已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开工计划的重大产业项目,市级各审批部门,在收到市领导小组集中会审文件之日起,由主要领导负责,及时组织梳理涉及本部门前期工作环节的事项,应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务前伸,明确分工,落实业务骨干跟进指导,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告知所在镇街(园区)及项目单位办理本部门审批事项和办理绿色通道“路条”的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督促各镇街(园区)和项目单位,加快完成前期报批工作,及时主动询问报批材料准备进展情况,对报批材料的准备提供实时指导,确保提交的审批材料基本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跟踪服务制。对于已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开工计划的重大产业项目,各镇街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市领导小组集中会审文件之日起,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协作,按土地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节点,将任务分解到部门,时间倒排到节点,责任落实到个人,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责任分工及时间计划表,分别提交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重大办。

第十三条绿色通道制。已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开工计划的重大产业项目,一律享受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各项服务。

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采取“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快审快办”和“先挂账、后补办”(在项目基本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出具同意进行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即“路条”,项目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抓紧补办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办法,提高速度,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市重大项目属市审批权限的各审批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办理。

第十四条并联审批制。对于已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开工计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东府〔2011〕56号文规定,前期工作实行并联审批制,分为批次报批、立项、规划和施工许可4个节点,分别由市国土局、市发改局、规划局、住建局作为节点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按时限落实并联审批。

第十五条限时办结制。在项目符合可批性以及项目用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前提下,各审批部门总审批时间,自第一个审批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的报批材料之日起,在3个月时间(不含项目企业及镇街组织报批材料,约6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开工前期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计划倒排制。各审批部门按照下列审批时限完成重大项目相应行政审批工作或开具“路条”。

(一)批次报批手续节点

市社保局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到账且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出具社保审核意见书,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规划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控规”意见书(也可以集中会审意见代替);市林业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林业部门,同时开具“路条”。以上3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同步并联进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或开具“路条”后,将办理结果提交市国土局。

市国土局在收到以上部门的正式批复或“路条”以及镇街提交的其它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批次报批材料递交市政府;同时为镇街、园区办理“用地指标预下达”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为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手续及“先行用地手续”。

本节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立项手续节点

市环保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审查“路条”(也可以集中会审意见代替);市地震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地震安全评估审查意见或“路条”;市发改局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或“路条”;市规划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路条”;市水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或“路条”(也可以集中会审意见代替)。以上4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同步并联进行,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或开具“路条”后,将办理结果提交市发改局。

市发改局在收到以上部门的正式批复或“路条”以及其它必要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批复或开具“路条”。

本节点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

(三)规划手续节点

市规划局在收到申报材料8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开具“路条”;在收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8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方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或“路条”。

本节点办理时限为16个工作日。

(四)施工许可手续节点

市住建局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

市住建局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市规划局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路条”;市消防局、人防办、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城管局等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专业设计审查或开具“路条”。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各有关部门专业设计审查同步并联进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或开具“路条”后,将办理结果提交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在收到以上部门的正式批复或“路条”以及其它必要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或施工报建证明或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市住建局负责桩基检验、各类基础检测等事项,对市重大项目实行特殊通道,做到申报后1个工作日内派单,检测单位在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和提供检测方案后1个工作日内入场,检测完成并收齐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市住建局在收到检测单位检测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并备案,项目单位无需参与排队。

本节点办理时限为17个工作日。

以上4个节点审批总时限为54个工作日,适当预留镇街(园区)以及项目单位准备报批材料所需时间。

第十七条实行向市重大项目抓落实不力的镇、街、园区和部门主要领导下达《责任告知书》、向重大项目建设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单》等问责措施,对工作懈怠、延误重大项目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凡是采取“先挂账、后补办”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的项目,开工逾六个月仍未按承诺补齐完善相关手续和完成移交市档案部门的,市重大办在接到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该项目下达“暂缓施工通知”,直到建设单位补齐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各审批部门要清理一切非国家、省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审批前置条件;开具“路条”的前置条件要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突破。突破范围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因突破有关法律法规所带来的政策风险由市委、市政府承担。

第四章提高履约率的措施

第二十条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市国土部门在用地招拍挂时,应明确将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单位产出面积、容积率、单位面积税收、环保能耗、经营年限等指标的下限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包含上述内容的产业用地投资协议,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并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部门制定并严格实行土地分期供给制度。部分对土地需求量较大的项目,按其发展规划,分期供给所需土地。在签约时注明项目首期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条件,到期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项目,不再供应土地或相应减少供地面积,以及明确闲置土地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建设用地绩效评价体系和产业用地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部门制定并严格实行土地分期出让制度。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实行建设用地完全产权的分阶段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管理。土地出让金按全额收缴后,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有效期5年),并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建设项目按期竣工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核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换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后,国土、税务、发改、经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认定,企业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或产能、年税收明显不足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终止土地出让合同,由政府按原价(不计利息)和当时市场价之较低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实行项目落地后的保障服务制度。项目所在镇街(园区)要做好项目落地后的保障和服务工作,对签约项目进行全面跟踪服务。由项目所在的镇街(园区)经信和外经部门定期统计项目落地后的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纳税等),报本级党委政府及市发改局。

第二十四条实行项目履约情况评价制度。定期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项目投产满2年后,由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镇街(园区)及项目单位进行合同履约程度评价。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市发改局每年终统筹组织对提高市重大项目“三率”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开工率”主要考核评价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速度及成效,对象为:重大项目所在地镇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审批部门;项目企业。

第二十七条“开工率”考核评价的内容、计分方法以及程序参照《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东府〔2010〕98号)执行,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结果。

第二十八条“履约率”主要考评重大项目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进度、投资强度及投产后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产能和税收额。对象为项目单位。

第二十九条“履约率”考核评价采用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根据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定期报送的项目落地后的开发、或生产和经营情况,经汇总核实后,提交市发改局集中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时限分为项目开发和投产初始运行两个阶段。

一是项目开发阶段,考核项目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进度。项目开发期一般为2年,重大项目在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达不到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经报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取消其重大项目认定资格,追回已兑现的税收优惠、设备购买、贴息贷款等各种奖励;不给予基准地价30%的土地出让购置奖励,不再按分期供地计划继续供应土地或相应减少供地面积。

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投资期限后注册资本进入我市的项目,不予奖励。

二是投产初始运行阶段,考核项目单位投产后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产能和税收额。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一般为3年。

重大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注册资本100%投入,或产能不足合同约定的50%,或应缴纳年税收不足合同约定的30%,执行土地分期出让制度,终止其未开发部分土地出让合同,由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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