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和整改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和整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2-0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和整改的通知 清府办函〔2014〕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和整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和整改的通知
清府办函〔2014〕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2012年11月8日印发了《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清府办〔2012〕116号)。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大多数单位都能够按照具体要求,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但也有少数单位对该办法执行不力。在去年我市的依法行政考核中,被抽查单位出现了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不健全、未指定专门机构、不依时限答复政府信息申请而引起行政复议等问题。为了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请各单位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
行)》第四条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等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直属机构参照执行。并将指定机构名称和具体负责人姓名、电话报市府办(新闻信息科)。
二、各单位要按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更新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及时更新政务公开指南、目录及政府工作报告。
三、各单位要按照《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
行)》第三章规定,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避免拖延不办或超时限答复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请各单位要对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市府办将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请相关责任人说明原因。
市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联系人:崔汉钢,石松,联系电话:3363956,传真:3380691)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