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清远市调整发放烈士后裔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清远市调整发放烈士后裔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清远市调整发放烈士后裔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市老促会《清远市调整发放烈士后裔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助学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
清远市调整发放烈士后裔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助学金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市老促会
为进一步调动烈士后裔群体中青年人向上求学勤奋读书的积极性,体现党和政府对烈士的缅怀以及对其后人的关爱,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四个单位《关于扩大中等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号)精神,决定对《转发清远市发放烈士后裔读书困难助学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7〕4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原《实施办法》“助学对象:烈士后裔,指烈士直系亲属(不包括旁系亲属),经济有困难的家庭(农村人均年收入2000元以下,低保对象缺乏劳动力,家庭有成员长期卧病等)就读高中以上的在校学生”,调整为助学对象:烈士后裔,指烈士直系亲属(不包括旁系亲属),经济有困难的家庭(未达到市政府确定的扶贫线标准的困难户、低保对象、缺乏劳动力、家庭有成员长期卧病等),就读高中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原《实施办法》“补助标准与期限:就读中专的补助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助学金的补助。凡未享受到国家免交学费待遇的中专生仍按原实施办法规定的助学金标准执行,但需提交学校的证明。就读高中、大专以上在校学生的助学金标准按原规定不变。
三、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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