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12〕55号
颁布日期:2012-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清远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清远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清远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有关精神,为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结果以考核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以及平时掌握的工作动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被举报有严重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查实,调查结果纳入考评。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17分)。

1.完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2分)。

(1)各县(市、区)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1分);

(2)县(市、区)级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次以上会议研究解决殡葬问题(1分)。

2.实施目标考核制度(4分)。

(1)实施“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1分);

(2)签订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1分);

(3)组织目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1分);

(4)落实问责制,对殡葬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或负责人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1分)。

3.理顺殡葬管理体制(2分)。

(1)县(市、区)级完成馆所分设工作(1分);

(2)县(市、区)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费由财政保障(1分)。

4.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4分)。

(1)按规定落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费(2分);

(2)落实殡葬事业单位经费(2分)。

5.加强宣传(2分)。

(1)每年制定殡葬改革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1分);

(2)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宣传引导工作(1分)。

6.加强殡葬信息化建设(3分)。

(1)建立健全镇、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实行经费补贴,加强业务培训(1分);

(2)积极推广使用殡葬业务信息系统(1分);

(3)规范殡葬业务数据统计(1分)。

(二)殡葬管理(65分)。

1.加强遗体管理(33分)。

(1)坚持推行火葬,火葬区实现应火化的遗体100%实行火化(30分);

(2)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1分);

(3)严格执行遗体接运和保存规定(1分);

(4)制定并实施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管理政策(1分)。

2.规范骨灰安置管理(17分)。

(1)实施骨灰安置方式登记备案制度(1分);

(2)积极推广骨灰节地葬法(1分);

(3)设置永久性树葬区,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免费为群众提供骨灰树葬服务活动(2分);

(4)建立树葬、花葬等追思纪念设施或颁发纪念证书(1分);

(5)依法查处违规建造新坟、“活人墓”或违规修复历史旧坟(12分)。

3.加强公墓管理(10分)。

(1)制定当地公墓建设规划(1分);

(2)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开展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年检(1分);

(3)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2分);

(4)严格公墓建设审批(1分);

(5)经营性公墓实施节地葬法(1分);

(6)严格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积(2分);

(7)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1分);

(8)妥善解决公墓历史遗留问题(1分)。

4.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管理(5分)。

(1)制定并实施殡葬服务市场或民营殡葬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分);

(2)规范殡葬服务准入条件(1分);

(3)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2分);

(4)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1分)。

(三)公共服务(13分)。

1.实施惠民殡葬政策(2分)。

(1)对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1分);

(2)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财政经费渠道解决(1分)。

2.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11分)。

(1)落实“祥安计划”配套资金(2分);

(2)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楼堂,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6分);

(3)完善殡仪馆建设,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环保节能型火化炉数量达标(2分);

(4)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工作(1分)。

(四)行风建设(5分)。

1.规范内部管理(1.5分)。

(1)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考评奖惩、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0.5分);

(2)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0.5分);

(3)殡葬职工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殡仪操作规程,廉洁守纪(0.5分)。

2.优化服务质量(2分)。

(1)提高殡葬从业人员职业技能(0.5分);

(2)优化殡葬服务环境(0.5分);

(3)规范殡葬基本服务(0.5分);

(4)创新殡葬服务模式(0.5分)。

3.实行事务公开(1.5分)。

(1)公开殡葬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相关政策规定等(0.5分);

(2)接受群众监督(0.5分);

(3)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0.5分)。

四、综合评定办法

“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标准分100分,具体分值及计分办法见《清远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在此基础上,为鼓励各地创造性地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增加鼓励性加分政策,对“十二五”期间有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加分。加分以5分封顶并计入总分(总分以100分封顶)。

(一)实施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政策(2分);

(二)实施骨灰花葬、树葬等节地葬法奖励、补贴政策(1分);

(三)获得省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1分);

(四)推动殡葬理论研究和实务创新(1分)。

五、考核时间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时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并分别于下一年度1月上旬前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政府分别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上一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2016年第一季度,对“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并进行全市性总结。

(二)奖惩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考核评分90分以上及火化率100%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评分60分以下及火化率未达到100%的,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当地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附件:清远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评分细则.pdf

http://www.gdqy.gov.cn/info/16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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