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基础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基础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基础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府办〔2012〕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政府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基础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六届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清远市政府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基础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制定宗旨】为规范清远市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对外合作的合同管理,提高对外合作中政府合同事项的事前、事中风险控制能力,加强政府合同签订后履行情况的监督,保障市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合法、高效、全面履行合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对外合作合同的文本、专用章、台账和档案制度的建立与管理适用本规定。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对外合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约及争议解决等事项应由清远市政府合同管理一般性制度来规定,但应保持与本规定的衔接。
第三条【合同界定】本规定所称政府对外合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市直各单位、直属机构在对外交流合作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补偿、征用补偿、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
(八)其他以政府及市直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合同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对外合作合同:
(一)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同;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合同所涉项目非属于政府不定向采购项目或政府不定向招拍挂项目;
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不受前款所限。
第五条【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对外合作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政府法制机构为清远市政府合同审查制度的主要拟定机构,负责牵头拟定清远市政府合同(含对外合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审查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对外合作合同所涉其他的谈判、草拟、签订、履约及争议解决等管理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共同拟定,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市直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市直各单位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合同主要承办部门】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主要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主要工作部门,在以市直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主要承办部门是指市政府合同所涉主要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八条【合同履行台账制度】
(一)合同履行台账的类型。合同履行台账包括合同登记台账,合同检查台账,合同统计台账,合同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台账,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合同文本领用台账,《授权委托书》使用登记台账。
(二)履行台账管理机构与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对外合作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建立全市政府及市直各单位为主体签署的对外合作合同的履行汇总台账,管理合同文本,进行合同统计,做出统计分析;
2.建立重大合同专项履行台账和专题统计分析报告;
3.监督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建立健全合同履行分类台账;
4.协调市内市外政府合同关系,协调解决合同问题和处理合同纠纷;
5.监督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建立健全合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6.协助承办部门开展合同调研活动。
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分类管理台账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提供合同及履约信息,协助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合同履行汇总台账,定期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实施情况报告,并配合做好管理合同文本、进行合同统计和做出统计分析等任务。
(三)合同履行台账要及时登记和全面填写。
(四)合同履行台账须装订成册,按档案卷宗标准加封面。
第九条【合同档案制度】
(一)合同档案管理基本原则。合同档案管理应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等资料。应当取得有效原始文件。合同文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及附件或原件及附件的复印件;
2.履行情况;
3.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4.签约审批材料;
5.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其它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等;
6.合同履行台账;
7.合同纠纷卷宗材料;
8.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合同档案应装订成册,由主要承办部门专人管理备查。
(四)合同文件资料保管期限。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政府合同的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市直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政府合同至少应当保管30年以上;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和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管。
(五)档案管理。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文件资料;
2.履行情况记载;
3.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六)查阅合同档案需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附则】
(一)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订立对外合作合同,及所有使用国有资产订立对外合作合同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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