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市残联《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残联联系。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的长效机制,使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根据《广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要求,将原汕头市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基金扩大为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以救助贫困精神病患者为主体,拓展救助项目,对我市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旨在解决我市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难问题,由政府拨款,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该基金设立统筹账户,在全市范围内,遵循费用分摊、市级统筹、分类实施、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使用的原则。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救助项目的申请、登记、筛查、鉴定和审批。
(二)运用科学、规范的现代化医疗、康复技术,为残疾人提供基本、适宜的医疗、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使受助对象通过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综合性服务手段,得到及时、有效、优质康复救助,提高生活生存质量,从而早日回归社会,参与社会生活。
(三)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作为国家、省救助经费的补充,必须整合资源,在完成国家、省救助项目前提下实施。
二、救助项目
(一)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救助项目
1、为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住院医疗救助;
2、为在社区精防点登记造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治疗;
3、为贫困精神康复者提供免费康复训练;
4、为慢性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托养服务;
5、为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伙食费补助;
6、为身份特殊的肇事、肇祸或合并重症躯体疾病的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住院医疗救助;
7、补助澄海区为贫困慢性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住院治疗;
8、对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区(县)残联的工作、协调经费;
9、对定点医院下乡医务人员及社区精防点药物管理人员的工作补贴。
(二)贫困白内障患者医疗救助项目
为经中国“复明2号”流动眼科手术车或市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符合手术指征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
(三)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
1、为在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学龄前聋儿免费提供助听器并免费实施康复训练;
2、为在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学龄前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免费实施康复训练。
(四)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项目
1、为有需求的贫困视力、听力、肢体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
2、为贫困下肢缺肢残疾人免费装配假肢。
(五)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资助项目
1、为经市残联转介进入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学龄前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康复训练;
2、对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给予服务人数、基础建设、人才提升等经费资助。
(六)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为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特困残疾人提供住院费医疗救助。
三、工作流程
(一)制定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二)受助对象的确认和申请
按照各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确认受助对象,填写相应的项目申请表逐级审批。
(三)实施医疗康复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有医疗或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经定点医疗或康复机构鉴定并逐级审核已确定的资助对象,由市残联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安排至相应的医疗康复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康复训练或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并保证质量和效果。
(四)督导检查
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要负责项目的经常性检查,市残联负责组织阶段性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市残联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救助项目数据统计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系统”,将救助对象受助情况录入康复台账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市残联和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负责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等的收集、积累、存档,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要按照救助项目实施办法和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有关表格和数据录入康复台账数据库。
四、组织领导
成立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简称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协调残联副秘书长、市残联理事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社保)、卫生、审计、残联、以及市第四医院、汕大精神卫生中心、汕大眼科中心等定点医疗机构各一位领导组成。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由市残联理事长兼任主任,分管康复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制定各类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审核、拨付等工作。
五、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及其监护人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二)民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配合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的资助参保工作,并做好资助农村残疾人中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预算资金的划拨和各区县财政投入经费的落实,指导市残联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对精神病防治康复、白内障复明等医疗康复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在新农合基金中核报相应医疗费用;配合残联督导检查相关项目执行情况。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七)市残联负责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救助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及定点康复机构工作经费的核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定、监督、管理定点康复机构项目执行情况及统计汇总工作。
六、基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一)基金来源
1、市财政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视市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2011年在安排财政预算资金60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20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
2、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每年拨付市残联20%中划拨50万元。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划拨100万元。
4、各区县按辖区总人口,每人每年0.3元安排投入,每年第一季度末及时划拨到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专户。
5、开展专项社会募捐筹集以及社会热心人士捐赠的资金。
6、民政部门将纳入低保对象的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金,按年度核结划入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专户。
(二)管理监督
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使用。本基金实行专帐管理制度,由市残联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使用财政票据。对贪污、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基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基金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汇报会,评估基金使用效能;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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