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公告

文号:深法制〔2014〕21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对下列违反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和送达法律文书: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除养老保险费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三)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未依法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养老保险费除外);

(六)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养老保险费除外);

(七)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八)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保费缴纳情况或者未按月将缴纳明细告知职工本人;

(九)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待遇;

(十)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十一)无理抗拒、阻挠社会保险监察;

(十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十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十四)不配合工伤事故调查核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十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违法行为。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

咨询和投诉电话:82978676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5.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7.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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