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文号:云府〔2013〕91号
颁布日期:2013-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

为提高车用汽油和柴油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要求,我市从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全面销售粤IV车用汽油,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I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1日零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粤IV车用汽油,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IV车用柴油。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IV)”和“标号+柴油+(IV)”字样,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处加注。

三、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贸、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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