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完善云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云府办〔2009〕90号
颁布日期:2009-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和完善云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云府办〔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规范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群众受益水平,逐步扩大群众受益面,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新农合制度作如下的完善: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2010年开始,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以上,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中央、省财政补助78元,市、县财政补助42元)。为此,从2010年起,市财政对参合农民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补助,县(市、区)财政对参合农民按每人每年32元标准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档每人每年30元、2档每人每年35元。各县(市、区)政府将财政补助新农合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每年的5月31日前足额落实。

二、增设门诊统筹补偿

从2010年起,建立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门诊费用补偿统筹制度,按每人每年20元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参合农民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内的镇卫生院(城区没有设卫生院的镇、街道可指定一间就近县级医院为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和新农合定点村卫生站看门诊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0%补偿,单次补偿限额为20元,全年补偿上限以户为单位计算,为户缴费人数×20元,额满即止,结余转新农合基金财政账户。《云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村卫生站准入条件由云浮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三、规范住院补偿

(一)规范药品目录。新农合药品目录按照城镇职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执行。由新农合信息管理B/S系统自动生成自付费用。

(二)规范诊疗项目范围。参合人员使用《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可参照云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9〕110号)执行。

(三)调整补偿比例和补偿上限,统一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全市统一调整补偿比例,具体标准为:符合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市内镇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按75%补偿,市内县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按60%补偿,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院按50%补偿。住院补偿封顶线调整为:1档每人每年6万元,2档每人每年10万元不变。全市统一通过新农合信息管理B/S系统设置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公式:市内镇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费用-起付线-自付费用)×75%;市内县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费用-起付线-自付费用)×6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费用-起付线-自付费用)×50%。

(四)继续执行积分制,提高保障水平。

四、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和住院报告制度

参合农民应根据病情需要,尽量选择在县、镇两级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确因患大病、重病,需要到县外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的,必须办理转诊手续。在县、镇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期间需向县外转院治疗的,由收治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由于外出务工、经商、求学等原因在县外居住的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可以选择就近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但必需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参合农民户口所在镇合作医疗办,镇合作医疗办在新农合信息管理B/S系统做好患者的入院登记记录(B/S系统未开通此功能前用电脑单机版登记,及时上传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办,参照B/S系统的登记格式),无登记的不能视为电话告知。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降低10%补偿比例。

五、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根据近两年来省内外的医疗费用水平,制定我市新农合各级医院住院费用控制标准。按每个季度计算,各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每人次平均住院费用控制上限分别为镇级1500元,县级4500元,市级综合医院6000元,市级中医院4500元,市级其它医院350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同级新农合定点医院的每人次平均住院费用控制上限作出适当调整,但全县县级、镇级平均住院费用不能突破上限。各县(市、区)合作医疗办每季度与新农合定点医院核算,在控制上限以内的,医院可获得足额的住院补偿垫付资金;超出控制上限的,超出部分应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由医院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节余资金结转财政新农合账户。计算每季度的人均住院费用以各医院即时补偿数据为准(分娩除外)。具体核算办法为: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金额=(每季度参合农民每人次平均住院费用-每人次平均住院费用控制上限)×当季度参合农民住院总人次×当季度实际补偿比例。

为使此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从2010年起,市级医院实行即时补偿,各县(市、区)参合农民在市级医院住院必须办理即时补偿(外伤未经核实就出院的除外),不能办理事后补偿。市级医院和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必须做好服务工作,尽快签订新农合即时补偿服务协议。

六、加强经办机构建设,配备人员编制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9〕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县级卫生部门承担所辖区域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将新农合具体经办业务交县级经办机构承担;要设立独立的县级经办机构和镇级服务点,配备人员编制,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合作医疗通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