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肇府函〔2015〕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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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评定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4月21日十二届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肇庆市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省、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要求,积极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肇庆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独立核算的法人,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综合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在肇庆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独立核算的法人,是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站建设、技术支持及代运营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评定为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
(一)园区运营企业是在肇庆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独立核算的法人。
(二)规划定位科学,产业特色明显。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依据不同区位特点、产业基础、产业特点、配套设施等基本条件,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三)具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四)公共服务完善,支撑体系健全。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办公环境、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仓储物流(电商寄递服务)、战略咨询、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多层面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和服务平台。
(五)集约程度较高,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园区具有功能完善的载体设施,园区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大项目承载能力。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企业达到20家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企业占园区总企业数的比例在全市排前5位。
第五条申请评定为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应提交的资料:
(一)肇庆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评定申请表。
(二)园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三)园区运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园区的用地规划、工程许可证以及建设、消防、产权等相关批准和证明文件。
(五)园区入驻企业租用面积清单及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园区的项目策划书、规划方案、招商方案。
(六)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企业名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七)申报承诺书。
(八)反映园区情况的其他资料。
肇庆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评定申请表、园区入驻企业租用面积清单、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企业名单、申报承诺书等由市商务局统一制定并印制格式文本。
第六条申请评定为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的程序:
(一)园区运营企业按照第五条的申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当地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对于园区提交的资料,市商务局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对园区的用地情况、市城乡规划局对园区的规划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园区建筑物建设和产权等相关问题进行审核并监督。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现场察看、网上体验等方式综合评定,提出拟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名单。
(三)市商务局将上述拟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对没有提出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提交市政府审批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园区授牌。
第七条经评定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可以享受肇庆市对电子商务园区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监督,对于明显不再符合评定标准的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经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摘牌。
第九条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评定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评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至2018年5月31日止。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http://zwgk.zhaoqing.gov.cn/zq310/201508/t20150806_294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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