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部署,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委托38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将《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委托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改革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和后续监管,切实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项)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附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委托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
煤炭经营
资格证初审
市经济信息化局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第六条、《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法规〔2010〕699号)第七条。
取消
2
中华老字号
认定初审
市经济信息化局
《“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商改发[2006]171号)六:认定程序,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
取消
3
民办学校
聘任校长核准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原设定依据条款已废止。
取消
由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依法自行聘任学校校长,学校变更校长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函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4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取消
5
全市性社会团体、涉外团体及市内跨县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取消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6
市财政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市文广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取消
7
市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市文广新局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取消
8
渔港的认定审核
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
1.《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五号: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3.农业部《关于公布沿海首批确定的279个渔港名称的通知》(<1990>农<渔政>字第13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渔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尚未确定性质和名称的渔港,应尽快报请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由我部予以公布。
取消
9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取消
改为备案管理
10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市地税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原设定依据条款已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取消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1
扣缴税款
登记核准
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1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取消
13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市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
取消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市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取消
15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市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取消
16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标准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下放
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1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新增、存量建设用地预审)
市国土
资源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359号)。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18
土地复垦
方案评审
市国土
资源局
《关于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85号)。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19
毁坏土地鉴定
市国土
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2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民营企业和个人部分)
市国土
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7、31、38、6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21、22、23、24、25条。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21
农村宅基地审批
市国土
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22
临时用地审批
市国土
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23
土地登记核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部分,独立宗)初始、变更、注销和他项权登记
市国土
资源局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六、三十八、四十条等规定。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24
土地登记核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变更、注销和他项权登记
市国土
资源局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六、三十八、四十条等规定。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25
土地登记核准:端州区直属单位及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注销和他项权登记
市国土
资源局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六、三十八、四十条等规定。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26
采矿许可证年检(非金属项目)
市国土
资源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5号)。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2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不跨区,中型以下
【含中型】非金属项目)
市国土
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28
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不跨区,中型以下
【含中型】非金属项目)
市国土
资源局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29
采矿权许可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不跨区,中型以下【含中型】非金属项目)
市国土
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30
采矿权许可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不跨区,中型以下【含中型】非金属项目)
市国土
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31
采矿权许可审批:采矿权注销登记(不跨区,中型以下【含中型】非金属项目)
市国土
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32
采矿权许可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不跨区,中型以下【含中型】非金属项目)
市国土
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33
采矿权许可审批:采矿权转让登记(不跨区,中型以下【含中型】非金属项目)
市国土
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34
采矿权许可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
市国土
资源局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35
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审批
市国土
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3级评估)
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二十二条。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3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
市国土
资源局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38
矿泉水注册登记、水源地年检
市国土
资源局
1.《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第二条。
委托
委托端州分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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