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端州城区范围内饲养禽畜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端州城区范围内饲养禽畜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的通告

肇府〔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整治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保护星湖水质,改善肇庆城区的水环境,全面提高端州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端州城区范围内对违规饲养禽畜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端州城区范围内(包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东起端州区与鼎湖区的界址,西至黄禁,南起江滨堤路(含西江河滩),北至北岭山山顶。

二、清理对象

凡在上述范围内现已存在违规饲养的鸡、鸭、鹅、兔、羊、牛、猪等家禽家畜饲养场所。

三、有关要求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彻底清除端州城区范围内违规饲养的鸡、鸭、鹅、兔、羊、牛、猪等家禽家畜。

现有违规养殖户自行搬迁和清理时间要求:

(一)外坑片区(具体范围:东起火车站,西至蓝带啤酒厂,南起321国道公路,北至北岭山山顶)为第一批清理片区,要求在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

(二)环星湖片区(具体范围:东起肇庆学院东岗路,西至蓝带啤酒厂,南起端州路,北至北岭山山顶)为第二批清理片区,要求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端州城区除环星湖片区外的其他区域为第三批清理片区,要求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

四、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由端州区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实施。逾期没有完成自行清理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清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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