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府〔2013〕124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下称《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下称《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是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按照“政府主管、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中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称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民政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召集人,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综治办、编委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法制局、城管执法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和各镇区的分管领导。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各镇区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镇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一)属地管理原则。市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全市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镇区民政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有义务告知、引导、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或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对以欺骗方式骗取救助、强行讨要或以滋扰他人方式行乞的流浪人员,可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原籍、住址后,提供返乡乘车凭证;其中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明籍贯的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民政部门接回,或由市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
(三)临时性救助原则。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四)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五)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家庭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临时性救助,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其返回当地,回归家庭。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
四、把握政策,规范救助管理工作
(一)救助对象。
根据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主要指因灾害、暂时陷入困境、失窃、投亲不遇等原因,在城市流浪乞讨且暂时无法解决自身吃饭、住宿等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2.无亲友投靠。主要指经市救助管理站核实在中山无亲属、朋友可以提供食宿的人员。
3.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主要指在原籍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主要指来市救助管理站前正在流浪乞讨的人员。
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且自愿受助的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可在查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适当帮助。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救助对象。自杀、醉酒、因交通事故或治安案件致伤人员,不属救助对象。求助人员拒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体表有明显伤痕且拒绝说明情况的,市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市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市救助管理站对求助人员不予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救助内容。
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士或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下称特殊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应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拒不接回的,区分情况做好接送安置工作:
1.本市户籍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安置。在市内发现的特殊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将其护送至户籍所在镇区民政工作机构,由所在镇政府或区办事处负责安置;我市流入外省市需要接回或被护送返乡的特殊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接回或接收后,通知其户籍所在镇区民政工作机构接回或由市救助管理站护送至其户籍所在镇区民政工作机构,由所在镇政府或区办事处负责安置。
2.外省市流入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安置。由市救助管理站按规定转送至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经省民政厅审批同意后,由市救助管理站协助返乡。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
1.根据广东省《转发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5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下称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可予以救治:
(1)在市救助管理站内突发急病(含精神病)的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
(2)有生命危险必须抢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3)正在城市流浪乞讨有危及他人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2.在市救助管理站内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或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送至就近定点收治医院,医疗单位应无条件接收救治。
3.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由120急救中心将其送至就近定点收治医院接受治疗,对具有伤人毁物等肇事行为和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流浪人员,公安部门应主动或经其他部门通知协助护送至定点收治医院。
4.流浪乞讨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城区为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博爱医院。另外,市第二人民医院为传染病人定点收治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精神病人定点收治医院。镇区定点收治医院详见《中山市救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定点医院明细表》(附件)。定点收治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及联络协调工作。
5.120急救中心接报后,安排救护车的医院若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应将患有传染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送至第二人民医院,随车医生需向第二人民医院提供病人的病情介绍及初步诊疗经过,同时提供由发现地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120急救中心时)或市救助管理站(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120急救中心时)出具的病人情况证明。对多类疾病人员,如同时患有危重、传染、精神等疾病,由到场120急救人员依据优先医治紧急重大疾病的原则,结合现场情况作出初期判定,并送相应医院救治。到院后病情有变化或接诊方作出其他判定的,接诊医院积极协调其他有关医疗机构并商120急救中心及时转送。
6.患有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后,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地派出所要将相关情况(包括病人的性别、特征、发现地点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公安分局;由非公安部门或群众发现报120急救中心送院的,第三人民医院接诊时应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加具意见并经市公安局治安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相关证明送第三人民医院,作为医治费用结算依据。
7.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流浪乞讨病人疾病基本治愈或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市救助管理站甄别属于救助对象、能查明籍贯住址且具备偿付能力的,或经甄别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所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其家属支付;经市救助管理站甄别属于救助对象,但无法查明籍贯住址或不具备偿付能力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发现地所在镇区的民政、卫生工作机构进行结算,并报同级财政工作机构审核,按市镇分级负担比例支付费用。
8.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民政、城管和公安机关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五)身份来源不清人员的安置。
身份来源不清的受助人员,由市民政局或者省民政厅指定福利机构负责收养和代养,收养和代养所需费用由收养和代养福利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
(六)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
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民政部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2.对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无人监护且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发现人或者发现单位通知公安机关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甄别情况后作安置。其中,7周岁以下(含7周岁)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送至市儿童福利院安置,并办理交接手续;7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流浪未成年人,在市救助管理站接收救助后,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公安机关护送到市儿童福利院安置,并办理交接手续;对7周岁以上能够正确表述家庭地址的流浪少年儿童,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办理送返手续。
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实施保护性救助,视具体情况将其护送至市儿童福利机构或市救助管理站。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操纵、教唆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市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
4.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基础上,加大对有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主,市公安局、教育局、团市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积极配合。
(七)受助人员死亡处理。
1.救助对象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镇(区)政府、派出所或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处理善后事宜。家属或户籍地负责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按照广东省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因医治无效死亡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社会上无名尸体处理,由殡仪馆火化。
3.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依规处理。
4.对患传染病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遗体,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处理遗体所需费用根据《中山市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由镇区财政工作机构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市殡仪馆。
(八)加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一)市委宣传部。
1.指导相关宣传部门(含镇区)做好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体进行救助管理公益宣传,报道救助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引导群众正确施救并及时曝光各种违法乞讨和骗取救助行为。
2.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帮助受助人员寻找亲属或单位,在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刊登寻人广告。
(二)市文明办。
将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三)市综治办。
1.对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检查落实。
2.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较多、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镇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责任。
(四)市编委办。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五)市发展改革局。
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设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评估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
(六)市教育局。
1.将救助保护机构内的流浪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2.配合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3.协助做好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七)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向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八)市公安局。
1.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具有伤人毁物等肇事行为和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要协助护送至定点收治医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办理交接手续。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控、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及残疾人乞讨盈利或骗取救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在车辆等候红绿灯、交通拥挤时擦拭汽车玻璃、阻塞交通等乞讨行为进行教育劝导,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市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帮助做好求助人员及未成年人身份核查工作。
4.负责流浪乞讨和受助人员中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
5.负责外国国籍、港澳台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的甄别核查、遣送出境等工作。
(九)市民政局。
1.贯彻落实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工作。
2.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和各镇区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4.协调安置需要送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或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
5.调查、处理市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6.帮助市救助管理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7.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分布情况选点设置救助引导标识牌。
(十)市司法局。
1.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曝光、揭露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家庭困难的刑满释放求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4.为市救助管理站提供法律顾问、咨询和决策服务。
(十一)市财政局。
1.落实市救助站年度预算安排以及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经费,将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2.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十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为有工作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救助引导标识牌设置过程中的道路开挖审批手续,并指导各镇区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对救助引导标识牌的设置选点和审核工作。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1.指导市汽车总站、镇区汽车站以及各运输企业(站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对民政部门及市救助管理站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的优先照顾。
3.指导市汽车总站等运输企业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车船票进行监管,防止受助人员将车票倒卖给他人。
4.加强公共交通建设,使求助人员易于借助公共交通工具到达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十五)市卫生局。
1.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点收治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能,根据《转发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5号)要求,确定定点救治医院。
2.监督定点收治医院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救死扶伤、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切实履行救治职能,把救治工作落到实处。定点收治医院不得拒绝和推诿收治流浪乞讨病人,必须及时给予救治。
3.监督定点收治医院为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内容包括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作为备查和结算的凭据。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4.监督定点收治医院在待救治对象疾病基本治愈或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对病人的身份及救助类型进行甄别确认。如受助人员符合救助条件、本人要求返乡的,在救治医院出具书面证明后,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家属、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民政部门接回,或提供返乡凭证,或护送返乡。对精神病人、残疾病人进行护送时,定点收治医院要派出救护车并配备医生和护士随同护送;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虽符合救助条件但本人不愿意接受救助的,由本人或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后及时出院。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定点收治医院应终止救助。
5.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十六)市法制局。
1.加强有关救助管理政策的审查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救助管理政策的调研论证工作。
2.依法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七)市城管执法局。
1.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并指明市救助管理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站,并办理交接手续。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和纠正,并按照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十八)市总工会。
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临时困难或因灾受困外来务工人员的救助管理、就业安置等工作。
(十九)团市委。
1.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团员青年工作。
2.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义工等社会团体、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3.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二十)市妇联。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女性求助人员工作,切实维护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2.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遭受家庭暴力或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庇护工作。
(二十一)市残联。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2.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帮助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残疾人做好就业推荐服务,维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支持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安装(配置)残疾人设施设备。
(二十二)镇政府(区办事处)。
救助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救助对象,需要政府进行安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给予安置。各镇区具体承担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相关工作。
1.在镇区和所辖社区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点并成立流浪乞讨人员志愿者服务队,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巡查制度和求助登记制度。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告知、引导及护送。将确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及时告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
3.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予以及时救助。
4.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审核管理等工作。
5.结合日常城管执法,充分利用城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综治巡逻队,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劝离。
6.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救助管理宣传工作,指导社区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救助管理站。
1.制定市救助管理站内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行规范管理。
2.负责本市求助人员的接待、咨询、救助等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加强管理。对违反相关救助法规寻衅滋事、扰乱市救助管理站(点)秩序、伤害工作人员及其他受助人员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负责跨省救助人员的救助管理,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4.负责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协调安置。对在站内受助超过1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亲属住址、单位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市救助管理站负责联系和请示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经批准后送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保护中心安置。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保护中心无法安置的特殊对象,经市民政局核实后,由市福利机构进行安置。
5.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则,在科学合理地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基础上,结合站内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加强救助管理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完善设施,健全救助管理工作网络
(一)各职能部门要协调落实到位,健全救助管理工作市、镇区、村(居)委三级救助网络。各镇区民政工作机构、村(居)委负责对镇区、村(居)委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转送等工作。
(二)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硬件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和《全国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单位评审标准》相关标准要求。
(三)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引导和宣传,在城区各汽车(城轨)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救助点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市救助管理站引导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求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
附件:中山市救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定点医院明细表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中山市救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
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定点医院明细表
类别医院名称地址
危重
病人
救治
医院市
级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孙文中路2号
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彩虹大道康欣路3号
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东区城桂路6号
镇
区
级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菊城大道中段65号
中山市陈星海医院中山市小榄镇下基路133号
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黄圃镇龙安街32号
中山市古镇医院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中路15号
中山市广济医院中山市南头镇建设路3号
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中山市东凤镇沿江路41号
中山市东升医院中山市东升镇兆隆路1号之二
中山市坦背医院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西路19号
中山市三角医院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中21号之一
中山市民众医院中山市民众镇新马路1号
中山市港口医院中山市港口镇胜隆西路(理工学校斜对面)
中山市阜沙医院中山市阜沙镇阜南大道152号
中山市三乡医院中山市三乡镇康乐路10号
中山市板芙医院中山市板芙中路1号
中山市坦洲医院中山市坦洲镇德秀路10号
中山市神湾医院中山市神湾镇沙岗街15号
中山市南朗医院中山市南朗镇南岐路
中山市沙溪隆都医院中山市沙溪镇建康路4号
中山市大涌医院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496号
中山市横栏医院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1号
中山火炬开发区医院火炬开发区东镇大街南祥路6号
中山市南区医院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7号
中山市石岐苏华赞医院中山市石岐区莲员东路19号
中山市西区医院中山市西区沙朗卫康街9号
传染病人救治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
精神病人救治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市南朗镇田边正街80号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