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流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积分制政策的复函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函〔2015〕269号
颁布日期:2015-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流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积分制政策的复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流动人口缴存住房公积金积分制政策的请示》(中房金字〔2015〕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第二条“附加分”第(九)款“住房公积金缴交积分”进行修改,由“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3分。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一个月积0.1分,累计最高限12分”调整为“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一个月积0.4分,累计最高限30分”。

二、请你中心会同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做好该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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