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文号:百政发〔2009〕23号
颁布日期:2009-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发〔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百色市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是特指引进外来资金到百色市,且市本级有税收分成(以下称“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其引资人的奖励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来资金,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手段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或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租赁场地、厂房、设备等形式投入我市的市外资金。

三、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到我市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实行分类奖励,即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和社会引资者奖励。

(二)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市本级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进行奖励;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区),但市本级也受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本级受益比例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资金按自主自愿原则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行负责;非国有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由企业按自主自愿原则自行负责。

(三)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一类是工业项目;二类是农业项目;三类是商业流通、旅游和服务业项目;四类是基础设施项目。对以上四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以下投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一是原有项目(指的是合同确认的建设项目)增资(扩股)的项目;二是财政资金投入和由各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贷)款的项目;三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四是水电站、房地产、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五是对环保和节能影响大、高耗能的产业项目。

投资者不得以引资人身份为本人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四、奖励对象

凡下列人员的引资者,均属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相当于乡(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其他由市、县(区)两级党委管理的企业在职领导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

五、奖励主体

百色市人民政府及项目受益业主。

六、奖励资金

(一)政府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并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二)项目受益业主奖励资金。以业主自愿为原则,具体奖励金额由业主自定,奖励金额不超过外来资金实际进资额2.5%的奖励资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三)政府以及项目受益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须依法纳税。

七、奖励形式及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前提,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和实际投入资金额的相应比例进行奖励。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对符合条件的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一)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标准。

凡对引资有功的我市公务人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按下列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其中:

引进25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给予嘉奖;

引进8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记三等功;

引进20000万元以上的记二等功。

(二)社会引资者的物质奖励标准。

凡社会引资者引进的各类投资项目,按其引进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百分比给予奖励。其中:

1.工业项目:

(1)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按0.6%计奖;

(2)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其中的3000万元按0.6%计奖,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

(3)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以下(含20000万元)的,其中的3000万元按0.6%计奖,3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0.25%计奖;

(4)20000万元以上的,其中的3000万元按0.6%计奖,3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5000万元至20000万元部分按0.25%计奖,超过20000万元部分按0.12%计奖。

2.农业项目:

(1)700万元以下(含700万元)的按1%计奖;

(2)700万元以上至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其中的700万元按1%计奖,超过700万元部分按0.8%计奖;

(3)1500万元以上的,其中的700万元按1%计奖,700万元至1500万元部分按0.8%计奖,超过1500万元部分按0.5%计奖。

3.商业流通、旅游和服务业项目:

(1)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0.5%计奖;

(2)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其中的1000万元按0.5%计奖,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

(3)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的1000万元按0.5%计奖,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0.1%计奖。

4.基础设施项目:

(1)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0.2%计奖;

(2)5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以下(含8000万元)的,其中的5000万元按0.2%计奖,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0.15%计奖;

(3)8000万元以上的,其中的5000万元按0.2%计奖,5000万元—8000万元部分按0.15%计奖,超过8000万元部分按0.1%计奖。

以上各类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方可按实际投入资金到位额计算奖励资金。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完税后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对贡献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特别奖励。以上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以外币投资的项目可按实际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八、到位资金的核准

(一)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是指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申请奖励时在我市的实际投资。

(二)到位资金的核准,以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数为凭据。

市人民政府成立到位资金核查小组,由市审计局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统计局、招商局、商务局、工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到位资金的核查和审定。

(三)到位资金应确系使用市外、省外(国外、境外)资源,而不是通过我市内民间融资及银行借贷。

九、引资者身份认定

(一)引资者身份管理部门。引资者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属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到市商务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属其他外来资金的(以人民币注册的),到市招商局办理引资者身份登记确认手续。

(二)引资者身份的认定。引资者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及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填写《百色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百色市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或《百色市公职人员引资者奖励呈报审批表》,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做好引资者身份备案。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应对引资者身份及其引进项目、到位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引资者身份的认定才能生效。

(三)对同一招商项目的引资人,一般只认定1人。如投资者委托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十、奖励申领程序

(一)奖励申报部门。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引资奖励,属于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的进资统计为准)由市商务局办理,其余外来资金由市招商局办理。

(二)公职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给荣誉证书。

(三)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五)如外来资金一次投资到位,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到市招商局或商务局办理申领手续。如外来资金分期投资到位,在资金到位达合同外来资金总额的15%、30%、60%、100%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分期办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办理申领手续。

(六)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须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市招商局、商务局按规定受理、审核奖励申领材料,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报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招商局每年1—3月对上年奖励申请集中审定,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奖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引资者兑付奖金。兑付奖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财政支付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以外币作为核算奖励的,按兑奖时的汇兑比价折算人民币。

十一、奖励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招商局、国资委、建设规划委、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环保局、统计局、旅游局、监察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奖励审定工作会议,审定奖励事项。

(二)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金的,查实后予以追回。在申请或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区)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百政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十四、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