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百色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百政发〔2004〕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进行的开沟挖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及设备购置;
(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改良和培肥;
(三)为弥补新菜地供菜不足而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添置必需的设备;
(四)为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等开支。
第三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并设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新菜地生产规划和具体实施。新菜地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四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建设和使用,应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由蔬菜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报同级财政审核,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条凡列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投资开发的项目,必须进行验收管理。验收以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具体验收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基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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