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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0〕31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9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价格调节基金从2011年8月1日起开征,征收所属期为2011年7月起。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务必及时与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分别签订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职责。
三、要严格执行征收时间和征收标准,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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