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后离退休人员参保及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09〕98号
颁布日期:2009-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后离退休人员参保及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逐步推进,一些事业单位已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改制为企业。按照桂政发〔2006〕54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第5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改制为企业以后,原已退休的离退休人员,要随原单位一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县(区)在进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中,没有处理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问题,即把在职人员转入社会劳动养老保险所参保,而把离退休人员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内,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这种做法违反了桂政发〔2006〕54号文件的规定,同时也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地方统筹而增加地方财政负担,特别是今后实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上述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能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而今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执行省级统筹,如果这些离退休人员不及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必将造成这些离退休人员不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列,影响到这些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为明确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离退休人员参保及养老金问题,全面贯彻落实桂政发〔2006〕54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改制为企业后,所有职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转制为企业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补建个人账户。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转制为企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发比例计算的退休金标准,加上至本单位参保缴费之月止国家规定的历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增加的退休金,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应缴养老保险费之下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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