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高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二、调整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能放尽放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着眼于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能下放到县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区级,扩大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权限。
(二)简政高效,便民利民原则。围绕“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工作要求,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
(三)权责一致,整体推进原则。在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县、区级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防止权责脱节,做到各项工作整体稳步推进。
三、调整范围
(一)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2.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3.由市、县、城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核准或备案,涉及化工(含农药原药和中间产物制造)、染料、酵母、淀粉、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电石、纺织、黄金采选(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造纸、垃圾填埋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4.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5.辐射类和涉密工程建设项目。
6.跨县、区的建设项目。
7.可能造成跨县、城区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8.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有重大变动需重新审批和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需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二)合浦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合浦县域范围内,除本通知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三)市辖各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除本通知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以外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批。
四、其他
(一)市环境保护局对合浦县环境保护局、市辖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原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北政发〔2009〕70号)同时废止。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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