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北政发〔2010〕41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北政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北政发〔2009〕8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发〔2000〕44号)规定参加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补充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4〕4号)规定参加北海市困难企业及其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以及参加北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9〕43号)规定参加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正常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从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本市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劳动医疗保险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9日印发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10〕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北政发〔2009〕8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发〔2000〕44号)规定参加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补充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4〕4号)规定参加北海市困难企业及其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以及参加北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9〕43号)规定参加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正常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从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本市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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