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5〕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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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0日
北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7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编办、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试点工作意见》(桂卫发〔2014〕24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卫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发展新农合制度,立足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积极开展新农合基金管理市级统筹,促进新农合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实施,稳步推进,风险共担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基金统一,专户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坚持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管用分开的原则;坚持市县联动,权责一致,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推进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工作。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障能力,实现新农合管理制度、缴费与补助标准、基金补偿水平、业务经办流程、服务监管和信息系统的目标统一,更好地满足参合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农合制度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六个”统一,确保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步推进。
(一)统一经办模式。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能力建设,规范市、县管理经办机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统一业务工作的项目、内容、程序、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实现新农合经办业务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参合人员提供全程、优质的便民服务。(责任单位:市编办、卫计委)
(二)统一管理制度。制定全市统一新农合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制度、监管制度、审查稽查制度、告知公示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等,健全完善新农合治理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管工作。健全新农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约定违约金罚没依据。具体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三)统一补偿政策。在自治区新农合政策的指导下,统一制定、执行全市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办法、待遇标准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补偿方案等政策。现行补偿政策执行《北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5年6月修订),以后年度根据自治区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调整补偿政策。(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红十字会)
(四)统一服务监管。建立市、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制。制定和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监管,严格审核,严肃查处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备案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探索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基金监管的途径,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作用。大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物价局)
(五)统一信息管理。完善全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适时与自治区级信息平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对接。实现网上身份核实、电子转诊、即时结报、审核监管和数据传输等管理。建立新农合相关信息分系统的数据共享和监管机制。实现新农合管理信息化、群众就医便捷化、医疗机构监管实时化、基金使用安全化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六)统一基金管理。新农合基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合浦县、海城区(含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辖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在市级统筹下实行县级分级管理。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市级统筹新农合基金暂由县区代管。征缴的新农合缴费资金由县级新农合基金收入户直接划入县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县区财政严格执行新预算法规定,根据年度新农合基金支出预算,及时划入县级新农合基金支出户。市财政和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和县级新农合基金支出户进行检查,确保市级统筹的新农合基金安全。
县区年度基金缺口的,依次从县区历年结余基金、上缴市级风险基金中弥补,不足部分,由市级与县区之间按2:8的比例分担。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卫计委)
五、工作安排
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6月-11月)。印发全市统一的新农合基金技术补偿方案;开展专题调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二)制定政策阶段(2016年1月-3月)。制定新农合缴费办法等相关政策;出台新农合经办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经办流程等相关制度;落实市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岗位和人员。
(三)正式实施阶段(2016年6月1日)。统一执行市级统筹缴费办法、服务和经办流程等政策措施。实现以现有新农合信息系统为主体的相关信息系统对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加强基金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观念,协调解决工作的重大问题。县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
(二)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新农合经办机构网络体系,是实施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的基础和前提。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抓住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契机,整合编制资源存量,统筹市级事业单位或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配备适应市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工作开展需要的人员,落实市级管理经办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妥善解决好市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财政部门要把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妥善解决市、县级经办机构的人力、财力、物力等问题,做到事权匹配、权责一致,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市级统筹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市、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职责明确、权责分明、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市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新农合发展规划、新农合基金补偿政策以及新农合基金筹措、拨付、审核、监管等政策,组织完成自治区卫计委下达的工作任务,协调与财政、统计部门、大病保险合作的保险公司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开发商的工作,加强本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指导县区新农合工作。
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接受同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双重领导和管理,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县区要严格执行市级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不得另行出台新农合补偿政策。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核定参合人员信息。按规定管理好新农合收支专户,做好年度基金预结算,及时上报新农合数据信息。及时审核并拨付补偿资金,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工作。严格执行新农合督查制度,监管辖区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落实新农合转诊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开展基层新农合政策宣传。确保县区新农合信息系统与市级连接,维持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资金安全,及时足额缴入基金专户;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增强部门合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负责制定全市新农合发展规划和新农合基金筹集、征缴、管理、使用和补偿政策等制度和具体办法,审核全市新农合基金预、决算草案,督促和指导新农合经办机构开展新农合基金管理工作,并加强本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新农合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的筹措、基金的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市财政部门复核全市新农合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并联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复全市新农合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相关机构编制工作;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要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责,共同做好市级统筹工作;审计部门要做好新农合基金审计工作;商业保险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市级统筹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
(五)广泛开展宣传。加大力度宣传新农合市级统筹,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宣传资料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使这项利民惠民的民生工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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