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5〕96号
颁布日期:2015-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指采用市场竞争方式提供服务的机构)和服务单位(指归属于行政机关未市场化运作的单位)监管,引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现就清理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界定,厘清事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区分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行为与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行为,科学界定中介服务项目,确保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互不越位,促进中介服务机构树立高效、公正、透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明晰职责,强化监管。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使用中介服务成果的,即为相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部门;一个中介服务机构的成果为多个行政部门使用的,各部门分别实施监管。资质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分别发挥资质管理职能和行业自律功能,协同推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按照“谁发现、谁治理”的原则,利用“黑名单”和限制市场进入等制度,依法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

(三)市场优先,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中介服务资源的作用,坚决打破中介服务的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从源头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诚信、有序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我市市级部门依据我市行政审批目录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我市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自治区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许可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坚决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自治区政府规章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鼓励支持资质等级高、执业水平强、信誉度好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服务市场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随本部门清理规范意见一并报市编办,由市编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市财政局、物价局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部门配合)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推进中介服务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加强社会监督,杜绝私设滥设行为。市编委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办、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审批部门也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执业考评办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四、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

我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从今年8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清理阶段(8月27日—9月5日)。各部门对本级、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做好对照自查,按通知要求,认真准确填写《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于9月5日前报市编办(审改办)。

第二阶段:审核阶段(9月5日—9月15日)。市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办、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于9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市审改办牵头)

第三阶段:公布阶段(9月16日—9月30日)。经市政府审定后,正式形成《北海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审批部门也要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相关信息。凡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市审改办牵头,市级各审批部门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本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订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本行业所涉及的中介服务类别,制定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方案,并于2015年9月5日前报市编办(审改办),清理规范方案要细化明确清理规范时间安排、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主管部门核准标准、审验程序、管理机制、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破除中介服务垄断的措施、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加强中介服务监管,确保取得实效。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编办(审改办)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办、政务服务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xls

http://xxgk.beihai.gov.cn/11223/2015_9_6/11223_464510_1441500821266.html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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