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崇左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崇左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崇政办发〔2010〕3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崇左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制定的《崇左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崇左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提高我市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2009〕96号)第五条“生育保险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在一个统筹地区内,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和生育补贴标准。在过渡时期可实行分级管理”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发展生育保险事业,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抗风险能力强的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要求
从2010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基金收支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三、实施步骤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从2010年2月10日起开始进行,采取分步推进,逐步纳入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一)2010年2月10日—2月25日为前期准备阶段。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指定专职人员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在移交前对暂收、暂付款至月末余额为零;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开户银行要做好对帐工作,确保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二)2010年2月25日—3月25日为财务审计阶段。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协助市审计局做出审计结论。对历年审计存在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整改。(三)2010年3月26日—4月8日为移交衔接和基金上解阶段。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统一移交程序,明确市县(市、区)移交的项目,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移交,实现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在2010年4月10日前全部转入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本级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上解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自2010年2月25日起到生育保险基金上解前,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得擅自支付待遇。生育保险基金只能用于生育保险待遇和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其它待遇的支付。
四、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1.调整市、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改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2.调整生育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市、区)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生育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征收的生育保险费一次性上缴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5日前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实际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金额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周转金。周转金除预拨确保当期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外,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理收缴。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欠费款10日内全部上解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金征缴
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中直、区直、市直、县直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各种聘用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辖区内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及自治区驻崇左市企业、市属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县(市、区)企业、本县(市、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
每年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生育保险目标任务,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2.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1)生育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逾期日征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崇左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按崇左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参保人数低于50人的,缴费基数不能超过崇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0%。
(3)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0.5%;企业的缴费费率为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1%。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生育保险统筹金收支平衡情况,可以适时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比例。
&nbs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