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立四年来,特别是国家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来,防城港市进入了有史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最强劲的时期,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主要预期目标。但是,在大开放大开发大建设的同时,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规范情况,违法用地和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也较为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一)高度认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此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彻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依法行政。

(二)全面树立依法用地意识。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市人民依法用地的意识。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合理用地,任何建设用地项目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健全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正确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资源进行调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在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处于龙头地位,要充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在今后的经济社会建设中,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有关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

(五)控制优化项目用地选址和规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项目选址阶段,规划、国土部门和城区政府要加强对接,认真比选方案,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用地;在用地预审或报批阶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用地规范和工业用地“五项指标”核减超标准用地。对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严禁在引进项目时无原则承诺项目用地面积。

(六)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工业用地,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基础上,还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规定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即“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从严从紧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用地,杜绝低效浪费。发改部门要严格核实拟建项目建设规模,规划部门要准确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尤其是容积率。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经批准的容积率最高限规划利用土地的,应限期整改或相应核减用地规模;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有关政策,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七)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用地。

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有关文件要求。所有新建、扩建、迁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办公楼面积标准在国家标准未调整前,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严格控制业务用房和事业单位用房建设。在审批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合建的项目时,要严格控制业务用房规模,有标准的要根据标准核定,没有标准的要按照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并且在批文中明确核定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面积划分。

(八)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充分利用城镇(村镇)存量、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以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工矿地,按照城市(村镇)规划合理开发利用,以节约集约用地措施保障更多城镇、工业建设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加快实现我市城镇化工业化跨越发展战略意图;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要充分显化其价值,积极发挥融资功能保障城市、开发区建设。严格控制因土地调整置换而占用储备土地,对被占用土地的补偿原则上通过依法提高剩余土地的容积率或调整其它规划设计条件等方式来解决;进一步加快处置盘活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资源配置行为

(九)依法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规定的程序、时间等要求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对于工业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有关规定,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对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土地资源配置的介入力度,严格查处虚假挂牌等行为,特别对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实行问责。

(十)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合理确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起始价和底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和有关税费,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拖欠土地出让收入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撤销相关批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五、严格规范管理,积极用好用活政策,保障经济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十一)加强全市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建立项目建设会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发改、国土、住建部门就项目立项、选址、用地规模等进行会审后方可签订相关引资合同,充分发挥市发改、国土、住建部门的审核作用,切实防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擅自承诺用地和非法批地。其中,属港口、防城两区人民政府引进的项目,其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必须要先经市发改、国土、住建部门同意,确保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产业布局的健康有序实施,用地手续按照“谁引资、谁引导”的原则由两区人民政府逐级报批。

(十二)严格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对自治区每年分解下达给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后续追加指标,各县(市、区)应合理安排,高效利用。自2011年起,对于各区、县(市)报批用地面积超过7公顷的单个项目,必须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指标安排计划。各县(市、区)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将指标从紧安排给前期完备可近期动工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务必于每年5月前完成用地组卷上报工作,超过5月未上报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收回其用地指标重新安排使用。各县(市、区)必须要按自治区要求,做好区位调整、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工作,多渠道争取获得自治区奖励指标。

(十三)研究用好用活各项有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党中央加快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国务院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东兴开发开放试验区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等有利条件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临时用地、征转分离、只征不转、先行用地、区位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使用的研究力度,针对用地对象的异同来区别使用。按照项目建设时序,轻重缓急,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城镇化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要注意对一些用地需求依法分流,纳入非建设用地管理。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以及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的,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设施农用地(含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纳入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要及时开展已批未征(或未用)土地的清理,合理运用区位调整政策保障急需开工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发改、工信部门要尽可能将合适项目申报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自治区重大技改项目,争取享受更多用地优惠政策。

(十四)加强土地批后实施工作。加快批后实施程序。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土地调查确认以及安置小区建设等工作,尽快形成有效供地开发条件。进一步加快土地供应审批效率,提高土地供应率。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尤其要妥善处理道路分摊面积问题。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要视为已供地及时备案,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确定为城市人民政府。

(十五)夯实相关基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十二五”期间应加强包括金土工程和基础测绘工程在内的国土资源科技信息化工程建设。高度重视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将年度变更调查与卫片执法统筹考虑。充分利用遥感信息技术,为合理规划与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预警预报重大灾害、及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等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加大基层国土所建设投入,改善办公条件,提高人员待遇,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六、统筹城乡发展,切实加大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力度

(十六)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六个一体化”原则,加强村镇规划,形成梯次合理的农村居住点布局,统一规划农户住房建设,重点解决农村“有新房无新村”现象,抓好农民新型社区和示范村规划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自治区每年分解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专项切块,安排一定数量指标用于农村建设用地,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有序管理。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服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发证手续。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原有农村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十七)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推进力度,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重新规划和综合利用,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农村集中建设和村民有序转移,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和集镇聚集,农村村民向住宅小区、新型社区和小城镇集中,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积极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村富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建设使用,为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分解下达、调剂追加、奖励中,对试点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市、区)在指标安排上予以支持,奖励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或违规试点的县(市、区),将扣减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七、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加强部门密切协作

(十八)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我市实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依法为项目建设提供土地保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与国土部门共同严格控制项目用地选址和规模,强化规划监管,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联合打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意见书;纪检监察部门强化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

(十九)强化当地政府用地监管责任。当前,我市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压力不断加大,动工建设与依法用地矛盾日益突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强化引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建设跟踪服务,同时更要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整改,做好各类用地尤其是新增建设用地的监管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从2011年起,市人民政府将每年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责任状,要求对年度辖区内新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制止率达100%;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率达100%,结案率达95%以上。年底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办公室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如出现约定不利情况之一的,考核评为不合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责任人不得升职升级,并对第一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执法监察队伍建设,配备执法装备,不断提高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全面建立和有效运行巡查网络。坚决实行动态巡查制度和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采取严厉手段坚决打击新发生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全面降低和减少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建立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对举报违法用地并经查实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高度重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抓住当今国内环境对我市加快发展总体有利时期,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市跨越发展、率先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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